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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2]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23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福建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29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鼓楼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76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97公顷;

同意福州市晋安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3378公顷(其中耕地1.78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2624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4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3218公顷;

同意闽侯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8.8715公顷(其中耕地9.66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2346公顷、未利用地0.5789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88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1342公顷、未利用地0.0251公顷;

同意闽清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1.0663公顷(其中耕地6.71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5107公顷、未利用地0.0063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264公顷、未利用地0.046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6.322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

二、福州市鼓楼区、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相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福州市鼓楼区、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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