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函[2012]9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2012年7月2日 川发改价格函〔2012〕94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
根据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46号)和《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精神,结合各市、州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居民阶梯电价顺利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将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明确为每户每月15度。
二、关于一户一表居民低谷时段电价。我省继续保留的低谷时段电价,执行范围是四川电网直供区一户一表居民安装了分时计度电表的住户。考虑到目前我省趸售电价表中,没有居民低谷时段电价类别,各地方电网供区居民用电是否实行低谷时段电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报同级政府确定。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