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卷烟市场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
(石烟专〔2012〕43号 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 2012年6月18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化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配置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
4、照顾特殊群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具体标准为:
1、三环路以外城市规划部门认定的街道零售点之间实际可通行距离不少于30米。
2、居民社区内平均100个住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
3、由政府统一规划的综合性市场内平均50个商铺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
4、长途汽车客运站内最多可设置4个零售点,火车站内最多可设置10个零售点。
5、高等院校、部队营房、工厂园区等相对封闭场所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6、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7、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等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五条 持市民政部门或市残联有效证明,具有本市正式户口,能独立经营的烈属、残疾人;享受政府特困补贴的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的;不受间距限制,但仅限本人实际经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6、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场所不得设置零售点:
1、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不适于经营卷烟的场所;
2、各类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少年或儿童活动中心(站、点)内及可通行距离80米内不设零售点;
3、政府及相关部门明令规定禁止出售卷烟的场所不再增设零售点,对已设置的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第八条 本规定中的零售点之间实际可通行距离是指申请办证的零售点与最近持证零售点的最短可通行距离,以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计算。
第九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8日止。原《石家庄市卷烟市场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石烟专〔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