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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邯郸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2年6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2〕18号),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一)加强财政审计,促进财政资金合理高效使用。各级审计机关每年要对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分配、管理的政府性投资情况及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原则上每5年轮审一遍,重点一级预算单位每年必审,并扩大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审计覆盖面。根据综合治税的要求,继续加大税收征管审计力度,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加强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决算审计,市审计局每年安排3-5个县级(含省直管县)财政决算审计项目,每县抽查审计乡(镇)不少于2个。每年还要选择2-3个县、区(市)开展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审计。各县、区(市)审计局对乡级财政决算的审计原则上每3年轮审一遍。同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的审计监督,关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结构,重点加强对新增债务的监控。
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积极协调各级人大等监督机关,提出规范财政管理的具体意见,着力解决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和突出性问题。
(二)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上级其他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切实保证所需人员和编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组织部门于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部门根据组织部门的审计委托建议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制度,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在坚持离任必审的基础上,保证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发挥监督合力。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主动协调有关人员,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组织部门、国资监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聘任、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继续深化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和跟踪审计,促进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针对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数量和投资金额逐年增多的情况,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能,解决投资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确保投资审计效果。各级审计机关要把握工程造价和建设质量两个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特别是加大重大在建和续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工程造价核减审计力度,最大限度节省国家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各级发改部门要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审批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资金的分配、拨付、结转等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审计机关要把跟踪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重要依据,全面掌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建设规模、建设程序和建设质量。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各类腐败现象,建立完善科学的投资管理体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认真执行《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所有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成为资产交付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深化地方金融审计,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跟踪检查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情况和资产质量状况,关注地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揭露和查处违规融资、投资、担保等方面的问题和风险。地方各类金融机构派发现金红利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审查后,由审计机关向同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地方金融机构单笔不良贷款或其他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或单笔贷款和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应及时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及时安排跟踪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民间金融活动的发展态势及潜在风险,注意发现和查处重大非法集资融资等案件线索。积极探索对金融政策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推动完善金融监管,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
(五)加强重点民生资金和民生工程审计,促进各项惠民政策落实。继续深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加强对社保资金投资运营的审计监督,注重查找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管理、分配、使用等环节以及政策执行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基金管理规范、安全,促进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和制度完善,推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加强对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建设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关注政策措施执行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审计部门的意见,加大问题整改力度,确保全市社会保障系统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六)加大“三农”资金和资源环境保护利用项目审计力度,促进强农惠农政策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贯彻落实。要紧密围绕“吨粮市”建设目标,加大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业生产综合能力提高、关系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粮食安全等强农惠农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力度,紧密关注“三农”科技、扶贫等政策执行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教育医疗水平提高;抓住资源环境领域的重点项目、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内容,加大对节能减排、农村面源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及国土、矿产、水等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领域的审计力度,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七)围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抓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全面监督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规范企业财务收支行为。加大对国有企业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大额资产处置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战略性结构调整、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节能减排、产业振兴规划等重大决策部署和宏观政策措施情况的跟踪审计,促进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强对破产改制企业职工补偿方案、企业改制专项贷款资金和工业技改贴息项目的审计监督。同时,结合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加强对企业上缴地方性基金、规费情况的审计。
(八)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认真执行《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要加快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设立专职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内审人员。要为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各级内审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要加快推进县级内审协会和部门分会的建设步伐,在全市逐步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内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好内部审计工作在评价和改进组织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中的作用。同时,做好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进一步抓好审计整改和成果利用
(九)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明确部门和人员责任,促进整改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落实审计决定和事项。特别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不断提高整改实效。
(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增强审计整改合力。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企业领导人员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审计机关反馈,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法制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执法执纪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健全审计的外部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对审计移送案件,要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及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审计结果要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年终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一)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外,审计结果原则上要向社会公布。各级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按照《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等逐步向社会公告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支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高度重视审计部门反映的情况,善于运用审计手段解决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对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调动,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随意撤换。主管部门要协调上级审计机关建立协管干部档案副本;上级审计机关要主动与组织部门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参与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履行好协管职责。
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的领导。市审计局要统一安排全市审计计划,统筹审计资源,强化系统管理,形成市、县审计机关联动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畅通与内部审计组织的联络沟通渠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在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三)营造良好审计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机关揭露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为开展审计工作创造条件。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甚至拒绝、阻碍检查、毁灭审计证据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十四)加强审计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任务越来越重,各级党委、政府要确保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要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审计机关调入人员,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审计业务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工程审计、资源环境审计、计算机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试行聘任制。要优化审计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着力培养多层次、复合型审计人才,适当增加财政、金融、投资等专业审计人员。要加大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专业管理人员分类培训力度,提高审计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审计机关公务员交流机制,有计划地安排审计机关优秀公务员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交流任职,并加大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
(十五)保障审计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和财政部《关于切实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经费问题的意见》(审办发〔2007〕41号),切实保障审计机关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专项审计经费。要加大投入,大力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并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在线、实时的联网跟踪审计,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在信息化环境下查错纠弊、打击犯罪、规范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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