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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实行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深发改[2012]6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实行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深发改〔2012〕648号)


各供水企业:

为做好我市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持有深圳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优抚人员家庭,每户每月免收水费水量统一调整为12立方米。

二、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家庭,每个家庭户只能申请一处用水地址享受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

三、以上规定从2012年6月1日(6月用水量)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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