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2〕637号 )
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加强管理,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对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第四医院康复疗养中心、内蒙古公共卫生大厦、内蒙古儿童医院和妇产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属人民医院(肿瘤医院)等基建项目实施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规划财务处。领导小组下设5个项目推进组和1个项目监督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毕力夫卫生厅厅长
常务副组长:贺丰奇 卫生厅巡视员
副 组 长:欧阳晓晖 卫生厅副厅长
乌兰 卫生厅副厅长
许宏智 卫生厅副厅长
张文挺 卫生厅副厅长
尹赤林 卫生厅副厅长
裴政峰 卫生厅副巡视员
成 员:杨志华 卫生厅规财处处长
王占国 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解春梅 卫生厅疾控处处长
任 钢 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周晓实 卫生厅医管处处长
李 宁 卫生厅妇幼处处长
胡润召 卫生厅食卫局局长
于连云 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巴特尔 卫生厅纪检组副组长
邓丹宇 卫生厅机关事物服务中心副主任
马仲奎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
霍洪军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
刘 斌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院长
高方方 内蒙古第四医院院长
付鱼鹰 内蒙古第四医院副院长
苏根元 内蒙古中医医院院长
王志芬 内蒙古妇幼保健院院长
云晓彬 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书记
王文瑞 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杜宝彪 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刘 俊 内蒙古地方病防治中心主任
孟 和 内蒙古健康教育所所长
乌 兰 内蒙古国外贷款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朝 克 内蒙古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主任
李玉成 内蒙古医学杂志社社长
刘 昀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
王成亮 内蒙古卫生信息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本级重点卫生项目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项目进展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杨志华卫生厅规财处处长
副主任:冯蕾卫生厅规财处副处长
成员:刘之涵卫生厅规财处副调研员
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项目推进组
1. 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医院项目推进组
组长:张文挺 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欧阳晓晖 卫生厅副厅长
任 钢 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周晓石 卫生厅医管处处长
马仲奎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
霍洪军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
刘 斌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院长
负责内蒙古人民医院和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
2.内蒙古中医医院项目推进组
组长:乌兰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于连云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苏根元内蒙古中医医院院长
负责内蒙古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
3.内蒙古妇、儿医院项目推进组。
组长:尹赤林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李宁卫生厅妇幼处处长
王志芬内蒙古妇幼保健院院长
负责内蒙古儿童医院和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
4.内蒙古精神卫生机构项目推进组。
组长:许宏智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解春梅卫生厅疾控处处长
云晓彬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书记
负责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
5.内蒙古公共卫生大厦项目推进组。
组长:贺丰奇卫生厅巡视员
副组长:高方方内蒙古第四医院院长
邓丹宇卫生厅机关事物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王占国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解春梅卫生厅疾控处处长
胡润召卫生厅食卫局局长
王文瑞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杜宝彪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刘 俊内蒙古地方病防治中心主任
付鱼鹰内蒙古第四医院副院长
孟 和内蒙古健康教育所所长
乌 兰内蒙古国外贷款项目服务中心主任
朝克内蒙古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主任
李玉成内蒙古医学杂志社社长
刘 昀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
王成亮内蒙古卫生信息中心副主任
负责内蒙古公共卫生大厦和自治区第四医院康复疗养中心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
四、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监督组
组长:巴特尔卫生厅纪检组副组长
成员:韩红阳卫生厅纪检组
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有关要求
各项目推进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及时了解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定期研究项目建设中有关问题,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对于尚未立项的项目,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并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论证、申请等前期准备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有效推进项目顺利实施。请各项目推进组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及时将联络员名单、电话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基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第四医院康复疗养中心、内蒙古公共卫生大厦、内蒙古儿童医院和妇产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属人民医院(肿瘤医院)要成立由单位领导任组长的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的组织管理,集体研究决策基建事项,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认真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建设行为,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并定期向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各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自治区本级卫生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相关项目推进组的联络工作,并及时将联络员名单、电话报相关项目推进组。
内蒙古公共卫生大厦建设项目涉及的整合搬迁单位,要按照公共卫生大厦项目推进组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