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山东湖南黑龙江三起中小学生溺亡事故紧急通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青[201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山东湖南黑龙江三起中小学生溺亡事故紧急通报》的通知
(沪教委青〔2012〕16号)


各区县教育局: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山东湖南黑龙江三起中小学生溺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一厅〔2012〕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到所辖各中小学。之前,教育部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2〕7号),我委已通过上海教育督查移动信息平台发送至各中小学校校长。现就做好学生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督促辖区内每所学校给每位学生家长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通报近期发生的学生溺水事故,告知学生家长确实履行监护责任。
二、检查各中小学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情况,并于6月18日前将贯彻落实和检查整改情况报我委青保处(联系人:卢惠,联系电话:23116803)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山东湖南黑龙江三起中小学生溺亡事故的紧急通报(略)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