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统计分析工作的意见
(沪安监管执法〔2012〕7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1〕18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执法统计分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统计分析是安全生产的两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是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科学合理编制和执行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有利于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是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能够全面掌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找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确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重点,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执法统计分析工作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编制和执法统计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的导向作用和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对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的评价、指导和监督作用。要以科学严谨、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统计分析工作。
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内容
(一)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分别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执法计划。
年度执法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及原则;
2.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3.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名单);
4.执法检查(主要内容、检查方式及要求、事故隐患查处及整改、执法检查安排及频次等);
5.行政许可;
6.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7.其他执法监督及综合监管事项
8.其他事项。
季度执法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季度执法检查重点确定及调整原则(季节性特征、事故发生特点、开展专项行动以及突发性工作等);
2.执法检查(检查专题、检查项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数量等);
3.行政许可;
4.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5.其他执法监督及综合监管事项。
月度执法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月度执法检查重点及调整原则;
2.执法检查专题、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数量;
3.行政许可;
4.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5.其他执法专项行动。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要求,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月度统计基础报表,编制季度(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基础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监察情况(月报、年报);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监督监察情况(月报、年报);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月报、年报);
4.安全生产罚款情况(月报、年报);
5.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月报、年报);
6.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仅限市安全监管局,季报、年报);
7.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及责任追究情况(仅限市安全监管局,季报、年报);
8.安全生产听证复议诉讼情况(年报);
9.新建、改建、扩建“三同时”情况(仅限市安全监管局,季报、年报);
10.安全生产培训持证情况(仅限市安全监管局,年报);
11.安全生产许可持证情况(仅限市安全监管局,年报);
1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月报、年报)。
上述报表具体表式详见《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沪安监管执法〔2012〕14号)。
季度(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2.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
3.执法计划执行情况及内容分析;
4.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存在的不足;
5.下一步工作建议。
同时,市安全监管局每月5个工作日前,应当制作上月度安全生产业务统计月报,对全市安监系统业务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安全生产业务统计月报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4.应急值守情况;
5.信访举报情况;
6.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7.月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执法统计分析工作制度
(一)备案制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年度执法计划,应当经本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于1月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执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备案。其中,区县安全监管局报批的执法计划同时抄送市安全监管局的,可视为向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本季度末月15日前编制完成下季度执法计划。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完成下季度执法计划后,应当于本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年度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案。
(二)定期报告制度
1.月度执法计划报送。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下月执法计划。区县安全监管局应于每月30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下月执法计划。
2.行政执法月度统计报表报送。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上月度基础报表。
3.季度(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区县安全监管??应于每季度(年度)首月5日前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上季度(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季度(年度)首月6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上季度(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季度(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应当一并总结季度(年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
(三)检查通报制度
1.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市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度对区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统计分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区(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反馈通报,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2.行政执法统计分析通报。市安全监管局应当每季度(年度)向区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并提出下阶段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联系制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和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渠道。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执法统计分析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培训指导。
(五)其他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制作执法计划及统计分析档案。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及统计分析工作的执行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内容。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