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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审计局机关控制吸烟管理规定


【颁发部门】 天津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天津市审计局机关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经2012年6月7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天津市审计局机关控制吸烟管理规定

依据《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创造文明的办公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认真做好《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机关工作人员宣传吸烟的危害,改变吸烟不良习惯,营造健康无烟环境。

第二条 局机关办公区域内的办公室、会议室、传达室、值班室、图书室、档案室、活动室、司机休息室、餐厅(含操作间、休息室)、浴室、理发室、卫生间、电梯、变电室、楼梯、通道等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为禁烟区域,一律禁止吸烟。

第三条 在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四条 吸烟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保持公共环境卫生,严防火灾。

第五条 在禁止吸烟区域发现有吸烟行为时,局机关所有人员(含物业、食堂、保安人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

第六条 来访者应遵守我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来访者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制止。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控制吸烟工作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并带头执行,各处室设一名禁烟检查员,负责本部门控制吸烟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不遵守局机关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的人员,经教育、劝阻仍不改正的,由行财、人事部门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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