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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三研究所微波/射频电路模块(6号厂房)扩建项目”结构技术方案专项审查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质[2012]3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三研究所微波/射频电路模块(6号厂房)扩建项目”结构技术方案专项审查的批复
(冀建质〔2012〕381号)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

报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三研究所微波/射频电路模块(6号厂房)扩建项目申请》收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148号部令)和《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现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三研究所微波/射频电路模块(6号厂房)扩建项目”结构技术方案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批转你们,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纪要提出的意见,认真修改结构技术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三研究所微波/射频电路模块(6#厂房)
扩建项目”结构技术方案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2012年6月1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石家庄组织召开三“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三研究所微波/射频电路模块(6#厂房)扩建项目”结构技术方案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内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名单附后)。委员会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汇报,审阅了建筑、结构等相关图纸和技术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质询。经研究讨论,形成如下意见:
一、工程概况: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三研究所微波/射频电路模块(6#厂房)扩建项目,位于河北省鹿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两层。本次扩建为接建第三层,结构型式采用钢结构。由于加建部分和下部结构属于不同的结构体系,现行规范无此种结构形式的设计规定,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第1.2.10条的规定,应进行专家论证。
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为论证会做了必要的准备,提供的技术资料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方案基本可行。经研究讨论,本工程为加层工程,加层部分与下部结构为不同结构体系,规范中也无明确规定,应采取有效可行的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建议如下:
1. 应采用两种不同力学模型的软件分别验算比较,如satwe和midas软件等。并采用不同的计算模型(整体模型与加层和下部结构分别建模)、不同阻尼比进行计算分析,设计取包络值。
2. 钢框架结构体系底部与原混凝土结构体系的连接应采用刚性连接。
3. 钢结构的应力比不宜大于0.85。
4. 建议钢结构底部沿外墙加卧梁与原结构植筋连接,植筋长度应满足承载力和规范构造要求。
5. 门式刚架的柱间支撑建议改为型钢劲性支撑。
6.对楼梯间和人行通道的填充墙按规范要求进行加固。

专家签字:孙贺宸、高文皂、宫海军、李立津、郝贵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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