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章第17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2号法律公告) 第478U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证书”(certificate) 包括按照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内关乎海员或相类人士的合格的条文而发出的任何证书或相类文件。 (2)已获发给雇用登记簿的海员,在本规例中称为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3条申请雇用登记簿 (1)任何海员如─ (a)已注册;及 (b)并非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均须申请雇用登记簿。 (2)申请雇用登记簿,须以订明的格式,亲身向总监提出;申请人须连同申请书一并提交─ (a)他以前最后持有的雇用登记簿(如有的话),但如该雇用登记簿已遗失或遭损毁,则属例外; (b)申请人的正面和侧面上半身近照各一张,照片不得大于45毫米乘40毫米亦不得小于40毫米乘30毫米;及 (c)总监为考虑申请而要求的文件及其他证据。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4条初发雇用登记簿 除第12条另有规定外,总监在─ (a)接获根据第3条提出的雇用登记簿申请;及 (b)收取订明费用,后,须向申请人发出雇用登记簿。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5条雇用登记簿的格式和内容 (1)雇用登记簿须符合订明的格式,并须用作不时记录与持有人有关的以下的详情陈述─ (a)附表所指明的详情; (b)他受雇在其上工作的每艘船舶的名称、其船籍港、正式编号、总吨位或注册吨位、船舶及发动机动力类型、他受雇在船上担任的职位、他开始受雇担任该职位的日期及地点、每次航程的述要,以及他离船的日期及地点; (c)他为本条例的目的而修读的训练课程(包括航海前的训练课程)的日期及详情,以及获取的证书及其他资格(如有的话); (d)视力测验纪录; (e)危险货物批注;及 (f)总监认为合适的其他详情。(2)监督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6条雇用登记簿的记项 (1)除第7条另有规定外,雇用登记簿内的记项─ (a)如是关乎第5条所提述的详情,可由总监或获总监为此而授权的公职人员记入或更正;及 (b)如是关乎第5(1)(b)条所提述的详情,可由持有人受雇在其上工作的船舶的船长记入,或由该船舶的高级船员中获船长为此而授权的其中一名船员记入。(2)在雇用登记簿内,第5(1)(b)条所提述关乎船舶、海员受雇担任的职位、其开始受雇的日期及地点的详情的记项,须于以下时间记入─ (a)海员签署船员协议时;或 (b)他从船舶解职之时或之前。(3)获第(1)款授权记入或更正雇用登记簿内记项的人,在有雇用登记簿为该目的向他出示时,须记入有关记项,但如有相同详情的记项看来已记入该雇用登记簿内,则属例外。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7条授权他人在雇用登记簿内 记入或更正记项 即使有第6条的规定,总监在接获申请后,如认为合适,可授权任何并非已获该条授权的人,将申请所指明的记项在雇用登记簿内予以记入或更正。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8条记项和更改记项的通知 除总监或获总监授权的公职人员外,凡任何人根据本规例在雇用登记簿内记入记项,或以任何方式更正记项,他须向总监报告该项记项的记入或更正。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9条在雇用登记簿内作出更改 (1)获第6或7条授权的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在雇用登记簿内作出任何标记或记入任何记项,或擦掉、删除或更改登记簿内任何标记或记项,或以其他方法污损或损毁雇用登记簿。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0条出示雇用登记簿 (1)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须随时应要求向─ (a)总监; (b)其雇主及其受雇在其上工作的船舶的船长;或 (c)任何获第6(1)或7条授权记入或更正记项的人,为记入或更正有关记项的目的而,出示其雇用登记簿,不论该要求是否在香港提出。 (2)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没有按照第(1)款的规定在接到要求时出示其雇用登记簿,即属犯罪。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1条递交雇用登记簿 (1)身在香港而管有发给海员的雇用登记簿的船长─ (a)如在该海员于解职时并不在场,则须在该海员解职后48小时内,或在其后于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将该雇用登记簿递交总监;或 (b)在该海员已死亡的情况下,须在其申报该海员死亡时将该雇用登记簿递交总监。(2)除船长外,任何身在香港而管有发给海员的雇用登记簿的人在获悉该海员已从任何船舶解职、已被留在任何国家或已死亡,须立即将该雇用登记簿递交总监。 (3)任何在香港境外地方而管有发给海员的雇用登记簿的船长或其他人,在以下情况下,可将该雇用登记簿寄交总监─ (a)该海员于解职时并不在场; (b)该海员已被留在任何国家;或 (c)该海员已死亡。(4)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2条雇用登记簿的遗失等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凡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总监可发给该海员另一份条款相同的雇用登记簿;该补发的雇用登记簿,与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雇用登记簿具同样的效力。 (2)(a)除非海员向总监提交总监所要求的资料而令总监信纳将会被取代的雇用登记簿确实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否则总监不得依据第(1)款发出雇用登记簿予该海员。 (b)总监如信纳该雇用登记簿的遗失、污损或损毁,并非因该海员的错失所导致,则可免收或减收第(1)款提述的订明费用。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3条雇用登记簿内空位不足的影响 (1)凡海员的雇用登记簿内供记入第5(1)(b)条所述记项的空位已经填满,该海员须尽早申请换领新的雇用登记簿。 (2)根据第(1)款申请换领新的雇用登记簿,须亲身向总监提出,而申请人须向总监递交─ (a)他在申请时持有的雇用登记簿; (b)其正面和侧面上半身近照各一张,照片不得大于45毫米乘40毫米亦不得小于40毫米乘30毫米;及 (c)总监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4条续发雇用登记簿 总监在─ (a)接获根据第13条提出换领新的雇用登记簿的申请;及 (b)收取订明费用,后,须向申请人发出雇用登记簿。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5条雇用登记簿内的错误的通知 (1)凡海员觉得其雇用登记簿内有任何不正确的记项,他须随即通知总监。 (2)任何海员明知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6条交出雇用登记簿 (1)凡总监觉得─ (a)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在获发给雇用登记簿时,并无权领取该雇用登记簿;或 (b)管有雇用登记簿的人,并非获发给该雇用登记簿的人,则在总监的要求下,该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或管有该雇用登记簿的其他人须向总监交出该雇用登记簿。 (2)凡─ (a)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根据本条例第Ⅴ部,从注册纪录册除名;或 (b)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的注册根据本条例第Ⅴ部被暂时吊销,则在总监的要求下,该雇用登记簿的持有人或管有该雇用登记簿的其他人须向总监交出该雇用登记簿。 (3)任何人不遵守第(1)或(2)款所述的要求,即属犯罪。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7条罚则 任何人犯本规例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 第18条保留条文 (1)凡根据已废除的规例发出服务纪录簿予某人,而─ (a)该纪录簿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是有效的;及 (b)该人是注册海员,或根据本条例第ⅩⅤ部被当作为注册海员,则该纪录簿须当作为根据本规例向该人发出的雇用登记簿,而本规例亦须据此适用。 (2)就第(1)款而言,“已废除的规例”(repealed Regulations) 指被本条例废除的《Merchant Shipping (Recruiting of Seamen)(Service Record Books) Regulations》(第135章,附属法例)。 (1996年制定) 第478U章附表 〔第5条〕 雇用登记簿须记录的详情 及雇用登记簿的内容 1.获发给雇用登记簿的人的姓名(英文写法及(如适用的话)连同商用电码的中文写法)。 2.住址及电话号码。 3.出生日期及地点。 4.如属已婚女性,她的婚前姓氏及结婚日期。 5.眼睛颜色。 6.特征(如有的话)。 7.身高(以米为单位)。 8.以前持有的雇用登记簿(如有的话)的编号。 9.发出当局的签署及发出日期。 10.在注册纪录册上的登记及撤销的详情和日期,包括在注册纪录册上登记的部分。 11.在公司候船名册上的登记,连同登记及撤销的日期。 12.持有的合格证书或执照的级别、编号及发出日期。 13.(如属见习生)雇主姓名或名称,及是否属导航见习生或轮机见习生。 14.受雇在其上工作的船舶的部门。 15.最近亲的姓名、关系及地址。 16.注册日期及注册时的等级,以及日后等级的任何变动和变动日期。 17.体格检验纪录(包括X光检验)。 18.香港身分证号码。 19.商船海员管理处编号。 20.个人照片。 21.拇指指模及签署或划押。 22.船舶的名称及航程述要。 23.上船的日期及地点。 24.离船的日期及地点。 25.批注。 26.海员注册最后一次根据本条例第10(4)条续期的日期,以及为该条的目的该海员下一次将获给予连续3年注册有效期的日期。 (1996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