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478T章 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值班)规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478章第72、73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危险货物”(hazardous cargo) 指属于或可能成为易爆炸、易燃、有毒、危害健康或可能污染环境的货物; “海域航行”(seagoing),就船舶而言,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在港口规例适用的区域内航行的船舶的任何船舶; “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qualified officer) 指按照第9条的条文属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 “《资格证明规例》”(Certification Regulation) 指《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 “雇主”(employer) 指在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 指为本规例的施行而获监督授权的人; “验船法庭”(court of survey) 指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74条委出的验船法庭。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 (a)所有海域航行香港船舶;及 (b)所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域航行船舶─ (i)不是香港船舶; (ii)在香港水域内;及 (iii)在正常业务中或因作业上的理由而已进入香港水域。(2)本规例不适用于渔船。 (3)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4条船长职责 船舶的船长须─ (a)在顾及附表1、2及3所列的事项下,确保该船舶的值班安排在任何时候均足以维持安全的导航值班及轮机值班;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b)在顾及附表1所列的事项下,向在当值期间负责船舶安全航行的甲板值班高级船员发出指示;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c)确保在该船舶上进行任何训练或资格评估的时间及方式,不会对该船舶的正常运作有不良影响,并确保该等训练或评估由能够专注于该等工作的人进行;及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d)确保无线电操作员按照附表3在其值班期间按适当的频密程度维持连续的无线电值班。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5条轮机长职责 船舶的轮机长须─ (a)在顾及附表2及附表4第1、3及5部所列的事项下,确保该船舶的轮机值班安排在任何时候均足以维持安全值班;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b)在决定值班的编制时,考虑附表2及附表4第1、3及5部所列的原则;及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c)确保主管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可随传随到,以照管机舱,而且在有需要时,会亲身在机舱内。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6条港口内的值班安排 即使一艘船舶在正常情况下是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于港口内,为安全想,该船舶的船长须在顾及附表4所列的指明原则及操作指引下,安排维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1996年制定。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第7条运载危险货物船舶在港口内的值班安排 即使一艘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正常情况下是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于港口内,但除了第6条所规定的任何值班安排外,该船舶的船长还须确保以下事项─ (a)如危险货物是散装的,船上须随时有足够数目的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及其他海员以维持安全的甲板值班和安全的轮机值班;或 (b)如危险货物不是散装的,他在安排安全值班时,须充分考虑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面及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8条人手配置及证书 (1)高级船员根据本规例须持有的任何证书,均须以其原来的形式保存在持有人所服务的船舶上以供取用。 (2)值班普通船员所持有的任何甲板或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均须以其原来的形式保存在持有人所服务的船舶上以供取用。 (3)船舶的船长不得准许任何高级船员的值班职责,由任何并非按照第9条属符合资格的人执行。 (4)除持有必需的证书以执行以下职责的人外,雇主及船舶的船长不得准许任何其他人执行以下职责─ (a)导航值班职责; (b)机房值班职责; (c)无线电值班职责; (d)与油船上的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职责; (e)与在滚装客船上的乘客召集、乘客上船和下船、装货、卸货、稳固货物或关闭船体开口有关的职责。(5)在本条中─ “必需的证书”(requisite certificate)─ (a)就高级船员而言,指根据《资格证明规例》订明的证书; (b)就值班普通船员而言,指根据《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发出的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或根据《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发出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6)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任何人如在受聘前3个月内已根据《资格证明规例》第V部申请执照,该项聘用并不违犯该款。 (7)雇主及船舶的船长须确保海员在首次受雇于任何船舶上工作时,会熟悉本身的特定职责,并会熟悉该船舶的、并与其例行或紧急职责有关的布置、装设、设备、程序及船舶特性。 (8)雇主须─ (a)确保船舶按照《商船 (安全)(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为船舶订明的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规定而编配人手; (b)以易于阅览的形式备存所有受雇于其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详情,包括经验、训练、健康状况及在被指派的职责方面的资格; (c)向船长提供书面指示,列明所须依循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所有新受雇于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在被指派职责之前,均获给予合理机会以熟悉为妥善执行该等职责而需要的船上设备、操作程序及其他布置。该等政策及程序须包括─ (i)编配合理期间,而在该段期间,每名新受雇的海员均有机会熟知其将使用或操作的特定设备,以及其为妥善执行被指派的职责而必须知道的船舶特有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及紧急程序和安排;及 (ii)指定知识丰富的船员,由该名船员负责确保每名新受雇的海员均获提供机会以其明白的语言接收必要的资料;(d)确保船舶的全体船员在紧急情况中,以及在执行对船舶或全体船员的安全或对防止或减轻污染至为重要的职能时,能够有效地互相协调其行动。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第9条高级船员资格 (1)就本规例而言,任何高级船员如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即属符合资格─ (a)持有对他有效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而且该证书是适合有关船舶的类别和该高级船员在该船上服务的职位;或 (b)按照当其时有效的豁免条件属符合资格,而该项豁免是根据《资格证明规例》第3(2)条就该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或船舶级别而授予的。(2)在本条中,“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or of service) 指─ (a)根据《资格证明规例》发出的甲板高级船员或轮机师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 (b)根据《资格证明规例》,任何等同于根据该规例所发出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执照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执照;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c)如有关船舶不是香港船舶,由该船舶注册国家的适当主管当局发给其国民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获该主管当局视作等同于该证书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10条视察 (1)获授权人可视察船舶以便─ (a)核实在船上服务的所有本规例规定须持有有效证书的高级船员及其他海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 (b)如该船舶是本规例所授予豁免的标的,或属根据本规例获豁免的船舶级别,核实该等豁免的条件是否已获遵守。(1A)就第(1)(a)款而言,如证书的持有人已作出以下申请并能够提供已作出该项申请的文件证据,该证书即须视为有效而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a)(如该证书属《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成员国的政府发出的证书,而该缔约成员国并非船舶的船旗国)申请批注其证书;或 (b)(如有关船舶属香港船舶)根据《资格证明规例》第V部申请执照。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1B) 获授权人可视察─ (a)香港船舶; (b)在香港水域内的不属香港船舶的船舶,以核实船舶上的海员人数及海员证书的级别是符合船旗国的规定的。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2)如有以下任何情况发生─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a)船舶牵涉入碰撞或搁浅事故; (b)船舶于航行、锚泊或处于停泊位时从船上排放任何物质,违反任何国际公约的条文;或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c)船舶以不正常或不安全的方式航行,或没有按导航航向标或分道通航制航行;或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d)船舶以其他对人、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的方式操作,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而获授权人如因上述情况的发生,有理由相信本规例所订明的值班标准未获维持,则他可视察该船舶,以评估在船上服务的高级船员及其他海员维持该等标准的能力。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11条视察发现有缺失时须采取的程序 如获授权人在根据第10条进行视察时发现─ (a)根据本规例规定须持有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并非有效证书;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b)根据本规例授予该船舶或其所属船舶级别的豁免条件未获遵守; (c)船上的导航值班或轮机值班安排并不符合该船舶的注册国家的适当主管当局对该船舶指明的规定; (d)值班中没有符合资格的海员操作对安全航行属必要的设备;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e)在某次航程开始时的第一班及其后的接班值班中,船长未能提供得到充分休息的海员;或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f)船旗国的适用安全人手编配规定不获遵守,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该获授权人须以书面通知该船舶的船长,但如该船舶并不是香港船舶,则须通知最就近的该船舶的注册国家的海事、领事或外交代表。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12条扣留权力 (1)如获授权人在根据第10条进行视察时发现─ (a)船长或轮机长,或任何主管导航值班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并非按照第9条属符合资格;或 (b)船上的导航值班或轮机值班并不符合该船舶的注册国家的适当主管当局对该船舶所定下的规定,而此等缺失未能于根据第11条发出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则该获授权人可安排扣留该船,直至该等缺失已纠正至足以使其对人、财物或环境所造成的危险得以消除为止。 (2)获授权人在行使其在本条下的权力时,不得不合理地令船舶耽误船期或不合理地扣留船舶。 (3)如在根据本条被扣留的船舶的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提出申请后,验船法庭信纳该船舶被不合理地扣留或船期被不合理地耽误,则政府有法律责任支付以下款项予该船舶的船东─ (a)船期被耽误或扣留该船舶的费用及附带费用;及 (b)对船东因该船舶船期被耽误或扣留而蒙受损失或损害的补偿。(4)如在政府由他人代其提出申请后,验船法庭信纳根据本条被扣留的船舶是被合理地扣留的,则该船舶的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须支付予政府扣留该船舶的费用及附带费用。 (5)《Merchant Shipping (Court of Survey) Regulations》(第369章,附属法例》的条文在经过必要的修改后,适用于根据本条在验船法庭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13条罪行及罚则 (1)雇主违反第8(4)、(7)或(8)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2)船长违反第4、6、7或8(3)、(4)或(7)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3)轮机长违反第5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4)任何人妨碍获授权人执行其在第10或12条下的职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6年制定) 第478T章 第14条附表的修订 监督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2、3或4。 (1996年制定。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附表1导航值班的值班安排原则 [第4及14条] 在本附表中,当应用于没有驾驶台的船舶时,“驾驶台”(bridge) 一词须解释为在该船舶上对该船舶的航行作出控制的位置。 第1部 航程计划 1.一般规定 (1)预定的航程须在考虑一切有关的资料后事先计划,而任何已定下的航向须在起航前核对。 (2)轮机长须在谘询船长并考虑船舶对燃料、水、润滑剂、化学品、可消耗的和其他备用的零件、工具及补给品的需求以及任何其他需求后,事先决定预定航程的需要。 2.每次航程之前的计划 在每次航程之前,每艘船舶的船长均须确保从出发港口至第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利用该预定航程所需的足够和适当的海图及其他航海刊物加以计划;该等海图及航海刊物,须包含在属恒久或可预测性质并与该船舶的安全航行有关的航行限制及危险方面的准确、完整及最新资料。 3.计划的航线的核对和展示 在考虑一切有关的资料以核对航线计划时,所计划的航线须清楚地展示在适当的海图上,并须持续供主管值班的高级船员阅览,而该高级船员于航程中采用每个航向航行之前,须核对该航向。 4.偏离所计划的航线 如在航程中决定更改所计划的航线中的下一个停靠港,或船舶因其他理由而需要实质上偏离所计划的航线,则须在实质上偏离原来所计划的航线之前计划一条修订的航线。 第2部 在海上值班 1.一般适用于值班的原则 每艘船舶的船长均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维持安全的导航值班。在船长的全面指导下,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当值期间负责船舶安全航行,并须在当值期间特别留意避免碰撞及搁浅。 2.保护海洋环境 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均须注意因操作或意外所引致的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须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尤其是在有关的国际及港口规例范围内的措施,以防止该等污染事故发生。 第3部 保持导航值班所须遵守的原则 1.一般原则 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船长的代表,并对船舶的安全航行以及符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现行规定,时刻负上首要责任。 2.瞭望 (1)恰.当瞭望须时刻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保持,并须能达到以下目的─ (a)用视力和听力以及所有其他可供使用的方法,对操作环境的任何重大变化保持警戒; (b)全面评定情况、发生碰撞和搁浅的风险,以及其他危及航行的风险;及 (c)侦察遇险的船舶或飞机、海难船舶上的人、沉船、碎片及其他对安全航行的危害。(2)瞭望人员必须能够集中精神保持恰当瞭望,并且不得担当或被指派可干扰该项任务的其他职责。 (3)瞭望人员与舵手的职责是分开的,舵手在操舵时不得视为瞭望人员,但如在小船的操舵位置上,可以毫无障碍的看到周围情况,而且对夜视并无减损或对执行恰当瞭望并无障碍者,则属例外。在日间,如符合以下情况,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可以是唯一的瞭望人员─ (a)经仔细评估情况,并已毫无疑问地确定这样做是安全的; (b)已全面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但并不局限于)─ (i)天气情况; (ii)能见度; (iii)通航密度; (iv)对航行的危害的接近程度;及 (v)在实施分道通航制的区域航行时或接近该等区域航行时所需的注意力;及(c)当情况有变而需要协助时,能立即召唤协助人员到驾驶台。(4)为决定导航值班的编制足以确保恰当瞭望能够保持,船长须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本附表所描述的因素以及以下因素─ (a)能见度、天气情况及海面情况; (b)通航密度及其他在船只航行区进行的活动; (c)在实施分道通航制或其他航线措施的区域航行时或接近该等区域航行时所需的注意力; (d)由船舶功能的性质、即时操作要求及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e)任何被指派为值班成员的候命船员在担当职责方面的适宜程度; (f)对船舶的高级船员及全体船员的专业才能的认识及信心; (g)导航值班的每名高级船员的经验,以及该高级船员对船舶的设备、程序及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h)在任何特定时间在船舶上进行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讯活动,以及在有需要时能否立即召唤协助人员到驾驶台; (i)驾驶台的仪器及控制器(包括警报系统)的操作状况; (j)舵及推进器的控制及船舶的操纵特性; (k)船舶的大小及指挥位置的视野; (l)驾驶台的配置,范围限于该配置对值班成员以视力或听力侦察任何外面的新情况所可能造成的限制;及 (m)国际海事组织所采用的任何其他与值班安排及担当职责方面的适宜程度有关的标准、程序或指引。 3.值班安排 在决定驾驶台的值班编制(可包括具有适当资格的普通船员在内)时,以下因素须在考虑之列─ (a)在任何时候驾驶台均不得无人照管; (b)天气情况、能见度以及是有日光还是天色黑暗; (c)对航行的危害的接近程度,而该等危险可能令主管值班的高级船员需执行额外的导航职责; (d)导航设备(如雷达或电子定位仪)以及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其他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状况; (e)船舶是否安装有自动驾驶仪; (f)是否须执行无线电方面的职责; (g)在驾驶台设置的无人看管的机舱控制器、警报器及指示器,其使用的程序和局限;及 (h)因特别操作情况而引致对导航值班的不寻常需求。 4.接班 (1)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理由相信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职责,则不得向该接班的高级船员交班,而在此情况下,船长须获知会。 (2)接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接班的值班成员完全能够执行他们的职责,尤其在适应夜视方面。接班的高级船员在他们的视觉完全适应光线状况之前不得接班。 (3)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班前,须清楚明白船舶的估计船位或真正船位,并须确定船舶的预定航线、航向和航速及无人看管的机舱控制器(视何者适用而定),以及须注意在其值班期间预期可能遇到的任何对航行的危害。 (4)接班的高级船员本人须清楚明白以下各项─ (a)船长发出的有关船舶航行的常设命令及其他特别指示; (b)船舶的位置、航向、航速及吃水; (c)当时及预测的潮汐、水流、天气、能见度以及此等因素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d)当主发动机在驾驶台控制时使用主发动机操纵的程序; (e)导航情况,包括(但并不局限于)─ (i)所有正在使用或相当可能在值班期间使用的导航及安全设备的操作状况; (ii)电罗经及磁罗经的误差; (iii)在视线内或知悉在邻近处的船舶的存在及动态; (iv)相当可能在值班期间遇到的情况及危险;及 (v)横倾、纵倾、水密度及船尾下坐对龙骨下的净空所可能造成的影响。(5)如在任何时候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将被接替,而当时正进行操纵或采取其他行动以避免任何危险,则该高级船员的接班须予延迟,直至该项操纵或行动完成为止。 5.执行导航值班职责 (1)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 (a)须在驾驶台值班; (b)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离开驾驶台,直至有人妥善地接班为止; (c)在船长身在驾驶台时仍须继续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直至获明确通知并且彼此明白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已由船长负起为止;及 (d)当对于为安全想而须采取何种行动有疑问时,须通知船长。(2)在值班期间,船舶的航向、船位及航速,均须使用任何备有的必要导航设备,作充分频密的核对,以确保船舶沿所计划的航向航行。 (3)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对船上所有安全及导航设备的所在位置及操作方法有全面的认识,并须注意和考虑该等设备在操作方面的局限。 (4)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不得担任或被指派任何会干扰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5)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以最有效的方式使用由他们支配的导航设备。 (6)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使用雷达时,须紧记必须时刻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载关于使用雷达的现行规定。 (7)如有需要,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毫不犹豫地使用舵、发动机及声响信号仪器。然而,有关发动机速度的预定更改的通知须(如可能的话)及时发出,或须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驾驶台上所设置的无人看管机舱发动机控制器。 (8)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知道其船舶的操纵特性,包括船舶的停驶距离,并应明白其他船舶可能有不同的操纵特性。 (9)在值班期间,有关船舶航行的动态及活动,均须备存妥当的纪录。 (10)特别重要的是,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时刻确保保持恰当瞭望。在设有独立海图室的船舶上,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可于必要时巡视海图室一段短时间,以执行所需的导航职责,但须首先确保这样做是安全的以及确保保持恰当瞭望。 (11)船上的导航设备的操作测试,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以及在情况许可下尽量频密地在海上进行,尤其须在影响航行的危险情况预期出现之前进行。该等测试须在任何适当时候予以记录。该等测试亦须在到达和离开港口之前进行。 (12)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作出定时检查,以确保─ (a)驾驶船舶的人或自动驾驶仪正以正确的航向驾驶; (b)标准罗经误差在每一值班厘定至少一次,可能的话,亦于航向有任何重大改变之后予以厘定;标准罗经频密地与电罗经加以比较,而复示器则与其主罗经同步; (c)自动驾驶仪由人手测试,每一值班至少一次; (d)导航灯和信号灯及其他导航设备正常运作; (e)无线电设备按照附表3第3条正常运作;及 (f)无人看管的机舱控制器、警报器及指示器正常运作。(13)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紧记必须时刻遵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现行规定。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考虑─ (a)需要派驻一人驾驶船舶以及需要及时改由人手控制驾驶,使能以安全方式处理任何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及 (b)在船舶处于自动驾驶的情况下,如容许情况发展至某个地步,以致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无人协助以及必须为采取紧急行动而中断瞭望,是高度危险的。(14)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完全熟悉使用所携载的一切电子导航设备,包括其功能及局限,并须于适当时使用此等导航设备,以及须紧记回声测探仪是一项作用甚大的导航设备。 (15)当遇到或预期会遇到有限能见度的情况时,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使用雷达,而在挤塞水域中则须时刻使用雷达,但须妥为顾及雷达的局限。 (16)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所采用的量程指示会作充分频密的更改,使回声得以尽早侦测。须紧记微弱或模糊的回声可能会不被侦测到。 (17)每当使用雷达时,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选择适当的量程指示以及仔细观察显示器,并须确保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开始作出标绘或系统分析。 (18)在以下情况下,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立即通知船长─ (a)遇到或预期会遇到有限能见度的情况; (b)交通情况或其他船舶的动态引起关注; (c)在保持航向方面有困难; (d)预期的时间内未能看见陆地、航海标记或未能接收响号; (e)出乎意料地看见陆地或航海标记,或响号出现改变; (f)发动机、推进机械遥控器、舵机或任何必要导航设备、警报器或指示器发生故障; (g)无线电设备失灵; (h)在天气恶劣时对天气破坏的可能性有任何疑问; (i)船舶遇到任何危害航行的东西,例如冰或漂浮物; (j)遇有任何其他紧急或有任何疑问。(19)尽管有在第(18)款提述的情况下须立即通知船长的规定,但如情况需要,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除通知船长外,亦须毫不犹豫地为船舶的安全采取即时的行动。 (20)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向值班人员提供所有确保安全值班(包括恰当瞭望)得以维持的适当指示和资料。 6.在不同情况下以及在不同区域内的值班 (1)晴朗天气 (a)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频密地测定驶近船舶的准确罗经方位,以便及早察觉发生碰撞的风险,并须紧记即使当方位明确出现显著改变时,上述风险亦有时可能会存在,尤其在驶近拖船连同被其拖曳的船舶或驶近非常巨大的船舶时或在近距离驶近一艘船舶时。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亦须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现行适用规定,采取及早和积极的行动,并须随后查看该项行动是否有预期的效果。 (b)在天气晴朗时,如可能的话,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均须进行雷达实习。 (2)有限能见度 当遇到或预期会遇到有限能见度的情况时,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的首要责任,是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现行有关规定,尤其在有关发出雾号声响、以安全速度前行及使发动机作好准备以便即时操纵船舶方面的规定。此外,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 (a)通知船长; (b)进行恰当瞭望; (c)展示导航灯;及 (d)操作和使用雷达。 (3)在黑暗时间 船长及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安排瞭望职责时,须妥为顾及可供使用的驾驶台设备和导航设备、该等设备的局限,以及所实施的程序及保护措施。 (4)沿岸及挤塞水域 (a)须使用船上适合有关区域并已按最新的可供使用资料更正的最大比例的海图。定位须作频密的测定,并须在情况许可时以多于一个方法进行测定。 (b)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切地识别所有有关的航海标记。 (5)有领港员在船上时的航行 (a)即使领港员有其本身的职责及责任,但他们在船上的出现并不解除船长或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对船舶的安全所负的职责及责任。船长及领港员须交换与航行程序、当地情况及船舶特性有关的资料。船长及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与领港员紧密合作,并维持对船舶的船位及动态的准确核对。 (b)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如对领港员的行动或意向有任何疑问,须向领港员寻求澄清,如疑问仍然存在,则须立即通知船长,并在船长到达前采取任何必需的行动。 (6)锚泊中的船舶 如船长认为有需要,即须于锚泊时维持连续的导航值班。在锚泊期间,主管导航值班的高级船员须─ (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适当的海图上决定和标绘船舶的位置; (b)在情况许可时,藉着测定固定航海标记或易于识别的岸上物体的方位,充分频密地查核船舶是否仍然稳固锚泊; (c)确保保持恰当瞭望; (d)确保定期巡视船舶; (e)观察气象和潮汐情况以及海面情况; (f)在船舶起锚时通知船长以及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 (g)确保主发动机及其他机械所处的可用状态符合船长的指示; (h)在能见度恶化时通知船长; (i)确保船舶展示适当的号灯和号型,并确保适当的声响信号按照所有适用的规例发出;及 (j)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以及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例。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附表2机房值班的值班安排原则 [第4、5及14条] 1.一般原则 (1)每艘船舶的轮机长均须在谘询船长后,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维持安全的机房值班。 (2)在本附表及附表4内使用的“机房值班人员”(engineering watch) 指构成值班的人或一组人员,而“机房值班”(engineering watch) 指某名高级船员的一段当值期间,而在该段期间该名高级船员可能必须或可能无须亲身留在机舱。 (3)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并对负责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的安全和有效操作及维修,时刻负上首要责任,该高级船员并在有需要时负责检查、操作和测试机房值班人员所负责的一切机械和设备。 2.值班安排 (1)机房值班人员的编制须时刻足以确保影响该船舶操作的所有机械(不论是自动操作还是由人手操作)在操作上是安全的,该编制并须是就当时的环境及状况而言属适当的。 (2)在决定机房值班人员的编制(可包括具有适当资格的普通船员在内)时,以下准则须在考虑之列─ (a)船舶的类型以及机械的类型及状况; (b)时刻对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机械有足够监管; (c)因天气、冰、受污染的水、浅水、紧急情况或为了控制损毁或消减污染而采取的任何特别操作模式; (d)机房值班人员的资格及经验; (e)人命、船舶、货物及港口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 (f)遵守国际、国家及当地规例;及 (g)保持船舶正常操作。 3.接班 (1)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理由相信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职责,则不得向该接班的高级船员交班,而在此情况下,轮机长须获知会。 (2)机房值班的接班高级船员须确保接班的机房值班成员显然完全能够有效地执行其职责。 (3)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替机房值班前,须至少清楚明白以下各项─ (a)轮机长发出的有关操作船舶的系统和机械的常设命令及特别指示; (b)就机械和系统而执行的所有工作的性质、涉及的人员和潜在的危险; (c)船、压载舱、污水舱、备用舱、淡水舱、污水柜内的水或剩余物的水平及(如适用的话)状况,以及任何有关使用或处置其内载物的特别规定; (d)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柜及其他燃料贮存设施内的燃料的状况及水平; (e)任何与生系统的排放有关的特别规定; (f)各种主要及辅助系统(包括电力分配系统)的操作状况及模式; (g)(如适用的话) 监察及控制台设备的状况,以及那项设备正由人手操作; (h)(如适用的话) 自动锅炉控制器(例如火焰防护控制系统、极限控制系统、燃烧控制系统、燃料供应控制系统及其他与操作蒸汽锅炉有关的设备)的操作状况及模式; (i)因恶劣天气、冰、受污染的水或浅水而产生的任何有潜在不利的状况; (j)因设备失效或恶劣船舶状况而采取的任何特别操作模式; (k)机房普通船员关于其被指派的职责的报告; (l)灭火设备的可用性;及 (m)机房日志的填写情况。 4.执行机房值班 (1)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既定的值班安排得以维持,并确保属机房值班人员的机房普通船员在指导下协助安全有效地操作推进机械装置及辅助设备。 (2)即使轮机长身在机舱,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仍须继续负责机舱的操作,直至获明确通知并且彼此明白该责任已由轮机长负起为止。 (3)机房值班的所有成员均须熟悉他们被指派的值班职责。此外,就他们所服务的船舶而言,每名成员须─ (a)对使用适当的内部通讯系统有所认识; (b)对自机舱逃生的路径有所认识; (c)对机房的警报系统有所认识,并能分辨各种警报,尤其是灭火媒体警报;及 (d)对机舱内灭火设备及损毁控制装置的数目、所在位置及类型、该等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所须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有所认识。(4)任何运行失当、预料会失灵或需特殊处理的机械,均须连同已采取的措施予以记录,如需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则须作出计划。 (5)在机舱有人看管的情况下,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随时有能力操作推进设备以适应方向或速度改变的需要。 (6)机舱在定期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指定的主管机房值班的当值高级船员须随传随到,以照管机舱。 (7)所有驾驶台的命令均须迅速执行。主推进装置在方向或速度上的改变均须予以记录,但如《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成员国的政府已断定某船舶的大小或特性致令作出该等纪录并不切实可行,则属例外。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主推进装置的控制器在人手操作模式时,在备用或操纵状况下,持续有人照管。 (8)对持续保养和维持所有机械装置(包括机械、电气、液压及气动系统)、其控制仪器及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居住舱房的生活设备,以及对就物件及备件的使用作出纪录,均须妥为关注。 (9)轮机长须确保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得悉所有在机房值班时须进行的预防保养、损毁控制或修理作业。对于由机房值班负责而且行将操作的所有机械,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负责作出隔离、旁通及调节,并且须将已进行的所有工作记录。 (10)机房在备用状况时,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在操纵船舶时可能使用的所有机械及设备均处于即时可用的状态,并且有充足储备能量供舵机使用及满足其他需要。 (11)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不得担任或被指派会干扰他们对主推进系统及附属设备所负监督职责的职责。他们须使主推进机械及辅助设备时刻获得监察,直至有人妥为接班为止;并须定期视察其所负责的机械。他们亦须确保对机舱及舵机舱进行足够的巡视,以观察设备的失灵或故障情况并作出报告,以及执行或指导执行例行的调整、所需的保养及任何其他必需工作。 (12)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指示机房值班的任何其他成员将可能对机械构成不利影响或危害人命或船舶的安全的潜在危险情况,通知他们。 (13)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机舱值班受到监管,并在任何机房值班人员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时安排接替人员。机房值班人员不得任由机舱值班不受监管,以致妨碍由人手操作机房装置或节流阀。 (14)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采取必需的行动,以控制因设备故障、火警、浸水、破裂、碰撞、搁浅或其他因由而产生的损毁所造成的影响。 (15)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下班前,须确保在机房值班期间所发生一切与主要及辅助机械有关的事均已适当地记录。 (16)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在进行任何预防保养、损毁控制或修理期间,均须与主管保养工作的轮机师合作。这包括(但并不一定局限于)─ (a)对行将操作的机械作出隔离和旁通; (b)调节其余的装置,使其在保养期间能充分而安全地运作; (c)在机房日志或其他适当的文件上记录经操作的设备及所涉及的人员,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及采取该等安全措施的人,以使接班的高级船员得到助益并作纪录用途;及 (d)测试经修理的机械或设备,并在有需要时将已修理的机械或设备投入服务。(17)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在自动设备失效时,所有执行保养职责的机房普通船员均可供动员,以提供人手操作机械方面的协助。 (18)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紧记,因机械失灵而产生的速度改变,或任何操舵失效,均可危害船舶安全及海上人命安全。机舱内一旦发生火警,或有任何紧急行动可能导致船舶减速、操舵即将失效、船舶推进系统停顿、发电出现任何变化或对安全构成类似威胁的情况时,须立即通知驾驶台。在可能情况下,该项通知须在变化出现前完成,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以避免潜在的海难。 (19)在以下情况下,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没有延误地通知轮机长─ (a)有发动机损毁或有失灵情况出现,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操作; (b)有任何失灵情况出现,而该失灵情况相信可引致推进机械、辅助机械或监察及调节系统受损毁或发生故障;及 (c)有紧急情况出现,或对作出何种决定或采取何种措施有任何疑问。(20)尽管有在第(19)款提述的情况下须通知轮机长的规定,但如情况需要,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毫不犹豫地为船舶、船舶的机械及全体船员的安全采取即时的行动。 (21)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向值班人员提供确保维持安全机房值班的一切适当指示和资料。属于为维持安全值班一部分的附带工作而执行的例行机械保养,须为例行值班工作的一个不可分割部分。涉及修理全艘船舶的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或适用的电子设备的详细修理保养工作,须在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及轮机长知道的情况下进行。此等修理工作须予记录。 5.在不同情况下以及在不同区域内的机房值班 (1)有限能见度 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有恒久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可供声响信号使用,并确保在任何时候与操作速度或方向的改变有关的驾驶台命令均即时执行,此外亦须确保作操纵用的辅助机械随时可供使用。 (2)沿岸及挤塞水域 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确保当获通知船舶在挤塞水域时,所有涉及操纵船舶的机械均能立即置于人手操作模式。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亦须确保有足够后备电力,以供驾驶之用及满足其他操纵要求。应急驾驶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须随时可供即时操作。 (3)锚泊中的船舶 (a)在无遮蔽锚地,轮机长须谘询船长是否须维持与船舶在航行时一样的机房值班。 (b)当船舶在开敞锚地或在任何其他实质上如同“在海上”的情况下锚泊,主管机房值班的轮机师须确保─ (i)维持有效的机房值班; (ii)定期视察所有操作中或处于备用状况的机械; (iii)主要及辅助机械均按照来自驾驶台的命令维持在可用的状态; (iv)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并且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例;及 (v)所有损毁控制及灭火系统均处于可用状态。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附表3保持无线电值班所须遵从的原则 [第4及14条及附表1] 1.释义 在本附表中,“《无线电规例》”(Radio Regulations) 指附载于或被视为附载于在任何时间有效的最新《国际电信联盟宪章及公约》的《无线电规例》。 (2000年第36号第28条) 2.值班安排 在决定无线电值班的安排时,每艘海域航行船舶的船长均须─ (a)确保无线电值班是按照《无线电规例》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有关条文维持的; (b)确保无线电值班的首要职责不会因处理与船舶安全移动及安全航行无关的无线电交通而受到不利影响;及 (c)考虑船上所装置的无线电设备及其操作状况。 3.执行无线电值班 (1)执行无线电值班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须─ (a)确保就《无线电规例》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指明的频度维持值班; (b)在当值时,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操作及其能源,如察觉该设备失效,须向船长报告。(2)《无线电规例》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有关备存无线电报或无线电日志(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规定,须予遵守。 (3)为符合《无线电规例》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而保存无线电纪录,是被指定在发生遇险事故时对无线电通讯负上首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的责任。以下各项连同其发生的时间均须记录─ (a)遇险、紧急和安全无线电通讯的简明摘要; (b)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故; (c)(如适当的话)船舶的位置,每日记录至少一次;及 (d)无线电设备(包括其能源)状况的简明摘要。(4)无线电纪录须存放在遇险通讯操作位置,并且─ (a)可供船长查阅;及 (b)可供《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成员国的政府的任何获授权官员以及根据该公约第X条行使控制权的妥为授权的人员查阅。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第478T章 附表4在港口的值班安排 [第5、6及14条及附表2] 第1部 适用于所有值班工作的原则 1.一般原则 就于正常情况下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于港口的船舶而言,船长须为安全想而安排维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就特别类型船舶的推进系统或附属设备以及对于运载危险、有毒或高度易燃物料或其他特型类别货物的船舶而言,可能需要特别规定。 2.值班安排 (1)船舶在港口时的有关保持甲板值班的安排在任何时间均须足够,以─ (a)确保人命、船舶、港口及环境的安全,并确保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安全操作; (b)遵守国际、国家及当地规则;及 (c)维持船舶的秩序及正常的例行运作。(2)船长须因应船舶的系泊情况、船舶的类型及职责性质,决定甲板值班的编制及持续期。 (3)如船长认为需要,甲板值班须由一名具有资格的高级船员主管。 (4)所需的设备须予安排,以提供有效率的值班。 (5)轮机长在谘询船长后,须确保机房值班安排足以使船舶在港口时维持安全的机房值班。在决定机房值班人员的编制(可包括具有适当资格的普通船员)时,下述各点须在考虑之列─ (a)在推进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须经常有一名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 (b)在推进功率低于3000千瓦的船舶上,在谘询轮机长后,船长可酌情决定无须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及 (c)高级船员在主管机房值班时,不得担任或被指派会干扰他们对船舶的机械系统所负监督职责的职责。 3.接班 (1)主管甲板或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任何理由相信接班的高级船员显然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职责,则不得向该接班的高级船员交班,而在此情况下,船长或轮机长须获知会。甲板或机房值班的接班高级船员须确保其所有值班成员显然完全能够有效地执行其职责。 (2)如在甲板或机房值班交班时正在进行一项重要的操作,该项操作须由被接替的高级船员完成,但如船长或轮机长另作命令,则属例外。 第2部 接替甲板值班 1.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替甲板值班前,主管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将以下各项告知该接班的高级船员─ (a)泊位处的水深,船舶的吃水,高潮及低潮的水平及时间;系泊设备的稳固程度,锚的布置及锚链的长度,以及其他对船舶安全属重要的系泊特点;主发动机的状态及是否可供紧急使用; (b)所有将在船舶上进行的工作;已装载或剩余的货物的性质、数量及处置,以及船舶卸货后留在船上的任何剩余物; (c)船及压载舱的水位高度; (d)正在展示或响起的灯号或信号; (e)必须在船上的船员的数目以及有其他人在船上此一事实; (f)灭火装置的状态; (g)任何特别的港口规例; (h)船长的常设命令及特别命令; (i)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或在需要协助时可供船舶人员与岸上人员(包括港口主管当局)互相通讯的通讯渠道; (j)任何其他对船舶、全体船员、货物的安全或对保护环境免受污染而言属重要的情况;及 (k)将船舶活动所引致的环境污染通知有关当局的程序。 2.接班的高级船员在负责主管甲板值班之前须核实─ (a)系泊设备及锚链充分稳固; (b)适当的信号或灯号恰当地展示或响起; (c)安全措施及防火规例正予维持; (d)他们知道正在装载或卸下的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在发生溢漏或火警时所须采取的适当行动;及 (e)没有外在情况危害船舶,而船舶亦不危害其他船舶。 第3部 接替机房值班 1.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替机房值班前,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将以下各项告知该接班的高级船员─ (a)当日的常设命令,以及任何与船舶操作、维修职能、船舶机械或控制设备的修理有关的特别命令; (b)就船舶上的机械及系统而执行的所有工作的性质、涉及的人员和潜在的危险; (c)船、压载舱、污水舱、污水柜、备用舱内的水或剩余物的水平及 (如适用的话) 状况,以及任何有关使用或处置其内载物的特别规定; (d)任何与生系统的排放有关的特别规定; (e)手提式灭火设备及固定式灭火装设和火警探测系统的状况及可备用的状态; (f)在船上从事轮机活动的特准修理人员,其工作位置及修理职能,以及在船上的其他特准人士和必需的船员; (g)任何与船舶流出物有关的港口规例,灭火规定及船舶的准备状况,尤其在潜在恶劣天气情况的期间; (h)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或在需要协助时可供船舶人员与岸上人员(包括港口主管当局)互相通讯的通讯渠道; (i)任何其他对船舶、船员、货物的安全或保护环境免受污染而言属重要的情况;及 (j)将轮机活动所引致的环境污染通知有关当局的程序。 2.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承担主管机房值班责任之前,须确定是否信纳他们如上述般获被接替的高级船员充分知会,并须─ (a)熟悉现有及潜在的电力、热力及照明来源及其分配情况; (b)知道备有的船舶燃料、润滑剂及一切供水及该等燃料、润滑剂及供水的状况;及 (c)在可能范围内随时将船舶及其机械备妥,以因应需要而备用或应付紧急状况。 第4部 执行甲板值班 主管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 (a)每隔适当的时间巡视船舶; (b)特别注意─ (i)步桥、锚链及系泊设备的状况及稳固程度,尤其在潮汐转变时以及在潮水大涨大落的泊位,如有需要,采取措施以确保它们处于正常的操作状况; (ii)船舶的吃水、龙骨下净空及一般状态,以免在处理货物或加压载期间发生危险的横倾或纵倾情况; (iii)天气及海上的情况; (iv)遵守所有关于安全及防火的规例; (v)船及船舱的水平; (vi)所有在船上的人及其所在位置,尤其是在偏远或围封舱间内的人;及 (vii)灯号及信号(视何者适用而定)的展示和响起;(c)在天气恶劣或在接获暴风警告时,采取必需的措施以保护船舶、船上的人及货物; (d)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受到污染; (e)在威胁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发出警报、通知船长、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以防止船舶、船上的货物及人受到任何损害,并在有需要时,要求岸上主管当局或邻近的船舶提供协助; (f)知道船舶的稳定情况,以便一旦火警发生时,可通知岸上的灭火当局可泵向船上而不危害船舶的水的大概数量; (g)向遇险的船舶或人提供协助; (h)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在推进器转动时发生意外或造成损害;及 (i)在适当的日志记录所有影响船舶的重要事件。 第5部 执行机房值班 1.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须特别注意─ (a)所有与危险情况及与防止该等情况出现有关的命令、特别操作程序及规例,在其主管的所有区域内获得遵从的情况; (b)仪表和控制系统;对操作中的所有电力供应、元件及系统的监察; (c)避免违反当地主管当局的防止污染规例所需的技巧、方法和程序;及 (d)船的状况。 2.主管机房值班的高级船员─ (a)在紧急情况中,如认为情况需要,须发出警报,并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以防止船舶、船上的人及货物受到损害; (b)须知道甲板高级船员在装卸货物所需设备方面的需要,以及加压载系统及其他船舶稳定控制系统的额外要求; (c)须频密地巡视,以断定可能出现的设备失灵或失效情况,并采取即时补救行动以确保船舶、货物作业、港口及环境的安全; (d)须确保在其责任范围内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以防止船舶的各种电气、电子、液压、气动及机械系统发生意外或受到损害; (e)须确保所有影响船舶机械的操作、调整或修理的重要事件均令人满意地记录。 第6部 运载危险货物船舶在港口内的值班 1.每艘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的船长均须确保维持安全的值班安排,不论该等货物的性质是可爆炸的、易燃的、有毒的、威胁健康的或是污染环境的。在运载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上,此项规定可藉在船上随时备有一名或多于一名具适当资格的高级船员及(如适当的话)普通船员而遵行,即使当船舶是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于港口内亦然。 2.在运载非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上,船长须充分考虑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面及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 (1998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