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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欠缴地方税款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2]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欠缴地方税款的批复
(宁政函〔2012〕111号)


自治区地税局:

《关于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减免欠缴地方税款的报告》收悉。根据2012年5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9月至2011年12月累计欠缴的房产税1408342.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9613.9元、印花税53980.1元、教育费附加584392.3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79845.04元、水利建设基金329772.8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501497.31元,共计6097444.06元予以减免。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进一步加快宁夏东方企业(有限公司)搬迁补偿问题的解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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