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2〕3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3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排查方案,按照省住建厅要求,成立检查组,认真做好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既有玻璃幕墙的产权人为玻璃幕墙安全
排查的责任主体和问题及隐患整改的主体,应尽快建立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并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自查也可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技术队伍进行),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同时,将《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附件2)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时上报材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排查情况,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苏州市住建局。
联系人:局物业管理处,王丽君0512-65235030,电子邮箱:diana_w119@hotmail.com;局质量安全监管处,黄理军0512-65211507,jsszhlj@163.com。
附件:1.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389号)(略)
2.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
3.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2
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所属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物名称 |
| 地 址 |
| 邮 编 |
| |||
建筑物产权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 ||||
物业单位 |
| 负 责 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电话 |
| |
幕墙施工单位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电话 |
| |
幕墙设计单位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电话 |
| |
幕 墙 开、竣工日期 |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幕 墙 投 入 使 用 日 期 | 年 月 日 | |||||
幕墙面积 | 幕墙总面积m2;其中,金属、石材 m2。 | 幕墙檐口 高度 | m | 结构层高 | m | 建筑物高度 | m | |
玻璃类型 | 单层( );中空( ); low-e( );夹层( ); 钢化( ); 半钢化( );非钢化( )。 | |||||||
幕墙设计、 施工、维护 | 设计计算书( );图纸审批手续( );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 );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竣工图( );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幕墙使用的日常维护维修制度( );幕墙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 )。 | |||||||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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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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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内,填写“√”(代表“有”)或“×”(代表“无”)。
附件3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既有玻璃 幕墙情况 | 既有玻璃幕墙工程数(项) | |
幕墙总面积(m2) | ||
责任主体 自查情况 | 自查工程项目数(项) | |
幕墙面积(m2) | ||
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 ||
已经整改数 (项) | ||
整 改 率(%)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情况 | 抽查工程项目数(项) | |
幕墙面积(m2) | ||
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 ||
已经整改数 (项) | ||
整 改 率(%) | ||
开展督查次数 (次) |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