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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苏住建质[201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2〕3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3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排查方案,按照省住建厅要求,成立检查组,认真做好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既有玻璃幕墙的产权人为玻璃幕墙安全

排查的责任主体和问题及隐患整改的主体,应尽快建立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并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自查也可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技术队伍进行),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同时,将《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附件2)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时上报材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排查情况,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苏州市住建局。

联系人:局物业管理处,王丽君0512-65235030,电子邮箱:diana_w119@hotmail.com;局质量安全监管处,黄理军0512-65211507,jsszhlj@163.com。

附件:1.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389号)(略)

 2.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

 3.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2
苏州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所属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物名称

 

地  址

 

邮 编

 

建筑物产权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物业单位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幕墙施工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幕墙设计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幕 墙

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幕 墙 投 入

使 用 日 期

  年 月 日

幕墙面积

幕墙总面积m2;其中,金属、石材 m2

幕墙檐口

高度

  m

结构层高

m

建筑物高度

m

玻璃类型

单层(  );中空(  ); low-e(  );夹层(  ); 钢化(  ); 半钢化(  );非钢化(  )。

幕墙设计、

施工、维护

设计计算书(  );图纸审批手续(  );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  );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竣工图(  );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幕墙使用的日常维护维修制度(  );幕墙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  )。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备注:“( )”内,填写“√”(代表“有”)或“×”(代表“无”)。

附件3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既有玻璃

幕墙情况

既有玻璃幕墙工程数(项)

 

幕墙总面积(m2

 

责任主体

自查情况

自查工程项目数(项)

 

幕墙面积(m2

 

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已经整改数 (项)

 

整 改 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情况

抽查工程项目数(项)

 

幕墙面积(m2

 

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已经整改数 (项)

 

整 改 率(%)

 

开展督查次数 (次)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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