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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一、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银川市41名;石嘴山市39名;吴忠市39名;固原市39名;中卫市39名。

二、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银川市

兴庆区27名;金凤区25名;西夏区25名;永宁县25名;贺兰县25名;灵武市25名。

石嘴山市

大武口区25名;惠农区23名;平罗县25名。

吴忠市

利通区27名;红寺堡区23名;同心县27名;盐池县23名;青铜峡市25名。

固原市

原州区27名;西吉县27名;隆德县23名;泾源县23名;彭阳县25名。

中卫市

中宁县27名;海原县2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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