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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12]1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贺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务总监联签制度(试行)
(贺州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第一条 根据《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保证财务总监正确行使监督职权,积极参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贴息贷款和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联签制度是指应由项目业主负责人审核或审批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项目业主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核或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联签事项范围

(一)参与各类与项目资金运作有关合同、协议、变更事项的拟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实行联签。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资金、设备投资资金、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资金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项目业主负责人实行联签。

(三)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变更、重大价格调整等,按照贺政办发(2009)171号执行,并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对项目追加的预算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支付请求,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由财务总监与项目业主负责人实行联签。

第五条 凡属本规定联签范围的事项,项目业主负责人签字之前必须送财务总监审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二)违反《贺州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

(四)超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范围。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联签事项享有充分知情权,在联签事项的执行过程中,财务总监可以采取抽查、询问、现场勘查等形式对其进行监督,并建立联签台帐。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提出纠正意见。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由贺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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