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制定的《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为贯彻《义务教育法》、《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市、区,以下简称县)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和标准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后进行。
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是评估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两个主要内容(具体标准见附件)。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及其结果认定的重要参考。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从组织领导、机会均等、经费保障、师资配置、管理与质量5个方面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
三、督导评估的程序和时间
(一)程序。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自评。自评达到规定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评,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宿松县、广德县自评达到规定要求后,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省级评估。
2.市级复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安排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对提出申请的县进行复评。复评达到规定要求的,报省政府申请省级评估,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评报告。
3.省级评估。省人民政府根据市级政府申请,安排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各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组织专家组开展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省级评估的县,由省报国家教育督导团申请审核认定。
4.国家认定。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报送的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检查。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审核检查结果,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认定,予以公布并授牌。
(二)时间。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县级自评、市级复评工作,在每年5-6月进行。各市每年6月30日前,将申请省级评估的请示、市复评报告以及公众调查结果等材料,一式四份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鉴于2012年是开展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的第一年,2012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延长至9月30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把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统筹协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接受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相关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推动工作落实。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级自评和市级复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级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政府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规划的实施和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创建情况,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和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有关教育项目安排、经费支持和评优评先等挂钩,强化考核,兑现奖惩。对为争创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或在接受督导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加强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监测。对已经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复查,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达不到省评估标准的,按程序撤销其相应称号。
安徽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标准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推进状况(100分)
一级指标 | 二 级 指 标 |
a1.组织 领导 (10分) | b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明确、思路清晰、举措得力、效果明显。 |
b2. “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形成。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社居委依法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 | |
b3.政府不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育部门、学校的唯一依据。推动学校自主发展和素质教育实施的教育质量监测与综合评价机制逐步形成。 | |
b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检查、指导的行政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 |
a2.机会 均等 (15分) | b5.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并逐年下降。省、市示范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70%,并逐年提高。 |
b6.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现零障碍;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多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立、完善。 | |
b7.义务教育阶段无重点校、重点班。城镇小学46人和初中50人以上大班额班级逐年减少。 | |
b8.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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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经费 保障 (25分) | b9.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畴,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近两年省财政分解核定的县(市、区)教育投入任务足额完成。 |
b10.推进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学校标准化建设扎实推进,年度任务完成。 | |
b11.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规定要求。 | |
b12.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全额纳入教育部门预算管理,并按规定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建设倾斜。 | |
a4.师资 配置 (35分) | b14.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学校教职工各项社保政策按同一标准落实到位。 |
b15.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按省核定编制足额配备,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学科、年龄、职称结构合理。体育教师按规定配齐,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教师基本满足教学要求。 | |
b16.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形成制度、扎实推进。 | |
b17.在职教师培训、教师职务评聘和教师待遇等向需要重点扶持的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近三年新招聘教师优先补充到农村、偏远地区学校。 | |
a5.管理 与质量 (15分) | b18.义务教育课程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标准和课时计划认真执行。 |
b19.小学、初中在校生年巩固率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 |
b20.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 |
b21.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效减轻。 |
二、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差异状况
评 估 指 标 | 评估办法 |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 根据上一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有关评估指标的数据,分别计算得出小学和初中综合差异系数。 |
三、公众满意度调查
调查范围 | 调查对象 | 调查内容及方法 | |
内部评价 | 校长评价 |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评价。 | 以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为主要内容,采用问卷、访谈、座谈等方式。调查对象中以学生家长为主体。 |
教师评价 |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评价。 | ||
外部评价 | 社会评价 | 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群众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评价。 | |
家长评价 | 学生家长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评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