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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F章 商船(海员)(出生、死亡及失踪个案的申报)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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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章第121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580号法律公告) 第478F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2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不适用于渔船,但《商船条例》(第281章)第XII部适用的拖网渔船则除外。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3条在香港船舶上有人出生 凡任何婴儿在香港船舶上出生,该船舶的船长须按照第7及8条提交该宗出生个案的申报。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4条在香港船舶上有人死亡及受雇在 香港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死亡 凡─ (a)任何人在香港船舶上死亡;或 (b)受雇在香港船舶上工作的人在香港境外死亡(不论他是否在该船舶上死亡),该船舶的船长须─ (i)按照第7及8条提交该宗死亡个案的申报;及 (ii)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人死亡后3日)将死讯通知死者生前曾向船长指明为其最近亲的人(如有的话)。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5条有人自香港船舶上失踪 凡有人自香港船舶上失踪,该船舶的船长须按照第7及8条提交该失踪人士的申报。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6条在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上 有人出生、死亡和失踪 (1)凡─ (a)任何持有身分证的人在某次航程中,在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上分娩或死亡;及 (b)该船舶其后在该次航程中或在该次航程结束时进入香港水域,该船舶的船长须按照第7及8条提交该宗出生或死亡个案的申报。 (2)凡─ (a)任何持有身分证的人在某次航程中自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上失踪;及 (b)该船舶其后在该次航程中或在该次航程结束时进入香港水域,该船舶的船长须按照第7及8条提交该失踪人士的申报。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7条出生、死亡及失踪个案的申报 (1)根据第3、4或5条规定须予提交的出生、死亡或失踪个案的申报,须由船长在─ (a)有关的出生或死亡个案发生后;或(视属何情况而定) (b)发现该人失踪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事发后6个月)向总监提交。 (2)根据第6条规定须予提交的出生、死亡或失踪个案的申报,须由船长在该船舶离开香港水域前向总监提交。 (3)在不损害第(1)及(2)款及第15条的原则下,纵使根据第3、4、5或6条规定须予提交的出生、死亡或失踪个案的申报并非在订明的提交申报期间内提交,该申报亦不得纯粹因其并无在该期间内提交而属无效。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8条申报的内容 (1)根据本规例规定须予提交的出生、死亡或失踪个案的申报─ (a)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b)须由船长以申报人的身分签署;及 (c)就─ (i)出生个案而言,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须载有附表1所指明的详情; (ii)死亡个案而言,须载有附表2所指明的详情;及 (iii)失踪个案而言,须载有附表3所指明的详情, 或在顾及有关个案的情况下,须载有该等详情中船长理当能够尽量取得者。(2)就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而言,在根据本规例须予提交的出生申报内,不得将任何人的姓名记入作为该子女的父亲,但在《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2(2)(a)至(d)条所规定的情况下而记入者,则属例外。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9条在船长不能行事的 情况下的死亡详情 凡总监觉得船长因已死亡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或失踪而不能就某宗死亡个案执行第4条施加予该船长的职责,及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有关的死亡个案曾是死因裁判官进行的一项死因研讯的标的或曾是依据本条例第122条所进行的查讯的标的,而该项死因研讯或查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裁断包括裁断该宗死亡个案确有发生;或 (b)经对死者进行尸体剖验后,死因裁判官信纳无须进行死因研讯,则总监须取得在该宗死亡个案情况下他所能取得的附表2所指明的详情。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0条由死因裁判官提供的死亡详情 凡─ (a)就某具尸体进行死因研讯或进行的死因研讯涉及某宗死亡个案或就某具尸体进行剖验后导致死因裁判官信纳无须进行死因研讯;及 (b)死因裁判官觉得有关的死亡个案为第4(a)或(b)条所提述的死亡个案,则死因裁判官须向总监送交附表4所指明的关于该名死者的详情。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1条在香港境外的其他死亡个案 (1)本条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人死亡的个案─ (a)该人在香港境外死亡; (b)该人持有身分证; (c)该人于死亡时受雇在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上工作(不论他是否在该船舶上死亡);及 (d)本规例的其他条文并无规定须就该宗死亡个案提交申报,且第9条不适用。(2)凡总监信纳本条适用的任何死亡个案已经发生,而─ (a)该宗死亡个案曾是─ (i)死因裁判官进行的一项死因研讯的标的;或 (ii)有关船舶的注册国家的一名适当人士进行的一项查讯的标的, 而该项死因研讯或查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裁断包括裁断该宗死亡个案确有发生;或(b)经对死者进行尸体剖验后,死因裁判官信纳无须进行死因研讯,则总监须取得在该宗死亡个案的情况下他所能取得的附表2所指明的详情。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2条总监须备存的纪录 总监须─ (a)以附表5所指明的格式备存一份独立的出生纪录,其中须记录有按照第7及8条送交予他的出生详情; (b)以附表6所指明的格式备存一份独立的死亡纪录,其中须记录有以下详情─ (i)按照第7及8条送交予他的死亡详情; (ii)他按照第9或11条取得的死亡详情;及 (iii)按照第10条送交予他的死亡详情;及(c)以附表7所指明的格式备存一份独立的纪录,其中须记录有按照第7及8条送交予他的失踪人士详情。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3条出生、死亡及失踪个案 的记项的更正 (1)凡总监信纳他根据第12条备存的出生纪录、死亡纪录或失踪人士纪录中的任何记项有错漏之处,他可按照关于该记项的真实情形的证据以他觉得适当的方式予以更正。 (2)凡总监觉得他根据第12条备存的出生纪录中关于子女出生的记项应予修订─ (a)以显示有关的人为其父亲(如该名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无人登记为该名子女的父亲); (b)以反映法庭依据《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第6条就该名子女的父母身分或婚生地位所作的宣告;或 (c)以反映法庭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第429章)第12条所作的、判定该名子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婚姻双方的子女的命令,则总监可以他觉得适当的方式修订该记项。 (3)总监在行使第(2)款赋予他的权力时,须顾及登记官为施行以下条文而可重新登记某人的出生的有关情况及其登记的方式,该等条文为─ (a)(就第(2)(a)款赋予的权力而言)《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2A条的条文; (b)(就第(2)(b)款赋予的权力而言)《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2B条的条文; (c)(就第(2)(c)款赋予的权力而言)《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2C条的条文。(4)总监须在按照本条更正或修订其纪录内的记项后的7日内,安排将该经更改或经修订记项的核证副本送交登记官。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4条记项的核证副本须送交登记官 总监须在按照第12条备存的任何纪录中载入某一记项后的7日内向登记官送交该记项的副本,该副本须经他本人或获他授权为此目的而行事的人核证为该记项的真实副本。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5条罪行 船长违反第3、4、5或6(1)或(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第16条附表的修订 监督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2、3、4、5、6或7。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附表1出生申报所须载有的详情 〔第8(1)(c)(i)及16条〕 1.发生出生个案的船舶 (a)船舶的名称;及 (b)(i)(不论该船舶于何处注册)其船籍港及正式编号;及 (ii)(如该船舶不是香港船舶)其船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婴儿 (a)出生日期; (b)(i)(如在海上出生)出生时船舶所处位置的经纬度;及 (ii)(在其他情况下)出生地点;(c)姓氏及名字(如有的话);及 (d)性别。 3.父亲 (a)姓氏及名字; (b)惯常居住地址;及 (c)国籍; 但如有关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则无须提供父亲详情,但在《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2(2)条所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父亲详情,则属例外。 4.母亲 (a)姓氏及名字; (b)(i)婚前姓氏(即她缔结婚姻时所用的姓氏;如她曾结婚多过一次,则为她缔结首段婚姻时所用的姓氏);及 (ii)结婚时的姓氏(如与婚前姓氏不同);(c)惯常居住地址;及 (d)国籍。 5.申报人 船长的姓氏及名字。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附表2死亡申报所须载有的详情 〔第8(1)(c)(ii)、9、 11(2)及16条〕 1.发生死亡个案的船舶或死者受雇于船上工作的船舶 (a)船舶的名称;及 (b)(i)(不论该船舶于何处注册)其船籍港及正式编号;及 (ii)(如该船舶不是香港船舶)其船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死者 (a)死亡或失踪的日期; (b)(i)(如在船上或船舶的小艇上死亡,或如死者自船上或船舶的小艇上失踪)死亡的地点,或(如死亡或失踪个案发生在海上)船舶或船舶的小艇于死者死亡或失踪个案发生时(视乎情况所需)所处位置的经纬度;及 (ii)(在其他情况下)死亡的地点;(c)姓氏及名字; (d)性别; (e)出生日期(如知道的话)或年龄; (f)(如知道的话)已婚女子的婚前姓氏(即她缔结婚姻时所用的姓氏;如她曾结婚多过一次,则为她缔结首段婚姻时所用的姓氏);(g)职业、职级或专业; (h)死亡或失踪时的惯常居住地址; (i)国籍;及 (j)(如知道的话)死因或失踪的因由(如可能的话,须由驻船医生或其他医生核证)。 3.申报人 (a)船长的姓氏及名字;或 (b)(就根据本规例第9条获授权所记录的死亡个案但并无申报人接获通知的情况而言)依据本条例第122条进行查讯的人的姓名及职位,或进行死因研讯或信纳无须进行死因研讯的死因裁判官的姓名及职位。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附表3失踪人士申报所须载有的详情 〔第8(1)(c)(iii)及16条〕 1.有人自船上失踪的船舶 (a)船舶的名称;及 (b)(i)(不论该船舶于何处注册)其船籍港及正式编号;及 (ii)(如该船舶不是香港船舶)其船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失踪人士 (a)发现该人失踪的日期及时间; (b)船舶在该日期的该时间所在的地点,或(如失踪个案发生于海上)船舶在该日期的该时间所处位置的经纬度(视乎情况所需); (c)姓氏及名字; (d)性别; (e)出生日期(如知道的话)或年龄; (f)(如知道的话)已婚女子的婚前姓氏(即她缔结婚姻时所用的姓氏,如她曾结婚多过一次,则为她缔结首段婚姻时所用的姓氏); (g)职业、职级或专业; (h)该人失踪时的惯常居住地址; (i)国籍;及 (j)推定死亡的理由。 3.申报人 船长的姓氏及名字。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附表4死因裁判官须就死亡个案送交的详情 〔第10及16条〕 1.发生死亡个案的船舶或死者受雇于船上工作的船舶 (a)船舶的名称;及 (b)(不论该船舶于何处注册)其船籍港及正式编号。 2.死者 (a)死亡或失踪的日期; (b)(i)(如在船上或船舶的小艇上死亡,或如死者自船上或船舶的小艇上失踪)死亡的地点,或(如死亡个案发生在海上)船舶或船舶的小艇于死者死亡或失踪个案发生时(视乎情况所需)所处位置的经纬度;及 (ii)(在其他情况下)死亡的地点;(c)姓氏及名字; (d)性别; (e)出生日期(如知道的话)或年龄; (f)(如知道的话)已婚女子的婚前姓氏(即她缔结婚姻时所用的姓氏,如她曾结婚多过一次,则为她缔结首段婚姻时所用的姓氏); (g)职业、职级或专业; (h)死亡或失踪时的惯常居住地址;及 (i)国籍。 3.死因裁判官证明书 由死因裁判官签发的关于─ (a)曾进行死因研讯;或 (b)曾进行尸体剖验或初步调查;及 (c)死因, 的证明。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附表5出生纪录 〔第12(a)及16条〕 编号. 船舶的名称、正式编号及船籍港 (1) 出生日期及 地点 (2) 子女 名字 (3) 性别 (4) 父亲姓氏、名字、惯常居住地址及 国籍 (5) 母亲姓氏、婚前姓氏、名字、惯常居住地址及国籍 (6) 申报人姓名、身分及住址 (7) 登记 日期 (8) 总监 签署 (9) 出生登记后加上的教名或 取名 (10)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附表6死亡纪录 〔第12(b)及16条〕 编号 船舶的名称、正式编号及船籍港 (1) 死亡 日期及 地点 (2) 死亡时的姓氏、名字及惯常居住地址 (3) 性别 (4) 年龄 (5) 专业或职业、职级或职衔(如有的话)及国籍 (6) 死因 (7) 申报人姓名、身分及住址 (8) 登记 日期 (9) 总监 签署 (10) (1995年制定) 第478F章 附表7失踪人士纪录 〔第12(c)及16条〕 编号 船舶的名称、正式编号及船籍港 (1) 失踪人士的姓氏、名字及惯常居住 地址 (2) 性别 (3) 年龄 (4) 专业或职业、职级或职衔(如有的话)及国籍 (5) 失踪日期及地点以及推定死亡的 理由 (6) 申报人姓名、身分及地址 (7) 登记 日期 (8) 总监 签署 (9)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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