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活动范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116号)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电气设备)安装许可证扩证的请示》(司发〔201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扩证申请文件,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国核安证字a(11)02号)增加附件所列许可活动范围。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安装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安装质量。
附件: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活动范围(扩)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活动范围(扩)
民用核设施类别 | 设 备 类 别 | 核安全级别 | 安装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 备注 |
民用核设施 | 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变送器) | 1e级 | 根据认可的安装技术规格书、施工图纸和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安装,包括完成各项试验和检验项目,配合调试单位完成设备安装后最终实验性活动,并提供最终安装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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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 | ||||
电气贯穿件 | ||||
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 | ||||
控制台屏、显示仪表 | ||||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
蓄电池(组) | ||||
阀门驱动装置 | ||||
电动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