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2〕571号 )
各盟市卫生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推动医警协作机制形成,积极化解医患矛盾,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和执业环境,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告》的重要意义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持正常医疗秩序,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自治区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满足群众看病就医的需要;是医院自身建设发展的需要。近期,涉医恶性案件频发,北京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湖南省衡阳市等地相继发生了在医疗机构内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刑事案件,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4月29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医疗机构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5月1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通告》,就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机构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通告》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医院安全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坚持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及时有效的采取果断措施,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创造良好的医疗执业和就医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增进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医院质量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严格医院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主体,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各医院和医护人员要严格自律,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意识。一是强化医务人员的执业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诊疗规范,按照法律法规职业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开展各类诊疗服务。要继续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发展建设目标,继续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和对重点科室重点环节管理,继续加强核心制度的落实,减少医疗安全事件发生。二是严格执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各医院和医护人员要在重视发展的同时注重管理,要在重视外延的同时加强内涵建设。要重视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注重制度的落实。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和查对制度等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对医疗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危及患者安全的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三是加强医患沟通和投诉管理。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要求,加强医患间沟通,规范投诉管理,在明显的位置设立专门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 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健全医患的沟通渠道,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沟通技巧和水平,坚持“可顺不可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应对突出事件,遇到突发事件要充分利用周围环境保护自己,在能力所及范围内量力而行,合理合法保护自身权益和生命安全。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体恤患者的痛苦,同情患者的困难,尊重患者的想法,始终把“服务好、质量好、让病人满意”作为目标。
三、主动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充分利用第三方调处机制化解医疗纠纷
各盟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精神及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司通〔2011〕13号)的要求,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相互衔接配合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的优势,依法规范调解医患纠纷,促使医患双方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医院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组织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缴纳主体为医院,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四、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要与医院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一是坚持优先出警、优先受理、优先查处的原则,接到医院报警,要及时受理,迅速出警,果断处置。对各类预谋伤害医务人员的线索、苗头要及时防范、及时查处;二是对于发生伤害医务人员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抽调精干人员,专人专案,快侦快破,依法严惩作案人员;对涉及“医闹”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加大侦办、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三是对在医疗机构滋事闹事,违反《通告》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加强排查,发现预谋、扬言伤害医务人员的,要及时防范、及时查处。
五、落实各项医院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要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治安队伍建设,真正落实安保力量、防范措施,不仅要配齐医院安保人员,还要加强对保安和保卫人员的专门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保安能力,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对医疗机构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合理调配保安力量,加大内部安全检查、昼夜巡查力度,深入排查医疗机构内部和周边治安突出问题和案件隐患,及时发现各类可疑人员,对危害行为进行先期处置,有效保护医务人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事态进一步升级。同时医院要加大投入,为保安人员购置钢叉、防割手套、防刺背心、警棍等防卫和制伏器材;二是要强化技防建设,公安机关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大科技安防设施的投入,建设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要在医院挂号、收费、急诊室等人员相对集中、治安案件易发部位,以及医院门口、楼梯、电梯、过道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点及警示标志,监控室要安排专人值守;重点科室、重点部位要尽快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的安保控制中心、调度值班室联网,提高内部保卫及公安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安装安检仪,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等进入医院;三是公安机关要采取特殊措施,加强医院的巡逻守候,加强盘查、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打击,增强预防和控制的能力。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设置医院警务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经卫生厅与公安厅协商,在全区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该设置医院警务室,加强医院安全管理,提升治安防范水平,推动平安医院建设。公安机关在医院设立专门的警务室,不得与医院收发室等混用,警务室要配备外线电话、一键式报警装置及伸缩警棍、防割手套、防刺背心、反光背心、保安哨笛、自卫喷雾剂、警用钢叉、强光手电筒、手持式金属探测仪、消防器材等必要的安全保卫设备和民警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桌椅、资料柜,并设置接待群众的纸笔、座椅等便民服务设施。属地公安机关负责警务人员的配备及医院内部保卫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制定警务室民警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台帐、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定。医院警务室具体设置与否、怎么设置,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具体协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决定。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做好医院内部维稳工作
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宣传《通告》。按要求由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标准格式的《通告》,并在医院各显要位置张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要强化院务公开意识,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医疗服务信息,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主动引导新闻媒体按照自治区宣传部、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17号)要求,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宣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学和医疗卫生工作的尊重、理解和支持。防止虚假新闻,杜绝恶意炒作。公安机关要严格控制对伤害医务人员案件的报道。对涉医案(事)件信息,各地不要擅自对外发布,确需发布的,要报经上级公安机关审定,并以正面宣传为主。要积极协调宣传等部门加强对涉医案(事)件宣传报道的管理,严格控制,防止炒作。同时,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情绪疏导,引导医务人员理性认识和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坚决防止发生串联组织罢医罢工,确保医院内部安全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