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邯建建〔2012〕11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设局,各预拌商混企业:
今年以来,省住建厅高度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工作,将预拌商混企业整治作为今年重点工作之一,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提升商品混凝土质量,省住建厅连续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建材[2012]133号)、《关于举办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实验员岗位培训的通知》(冀建材[2012]235号)、《关于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的通知》(冀建材[2012]2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建材327号)等4个专项文件。市建设局按照省住建厅文件精神,成立了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印发了邯建建[2012]83号文件,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进行了安排部署和摸底排查。为确保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取得良好效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全省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把此项工作看重、看大、看急,对省住建厅4个专项整治文件要认真组织深入学习,要明确机构人员,确定整治目标,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和领导,督导企业对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抓紧整改,确保顺利通过验收。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要严格按照冀建材[2012]13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落实好每个阶段的各项专项整治任务。市、县两级要明确责任分工,其中:主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以外的由各相关县(市、区)负责。主要任务包括:
(一)按照冀建材[2012]281号文件要求,单独设置标养室、实验室、水泥室、力学室、留样室和天平室,六个专项实验室场地应满足实验要求。
(二)实验室主任应具备省厅规定的条件,实验员必须持有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011年1月份之后颁发的实验员岗位证书,满足二级企业不少于8人,三级企业不少于5人的要求,必须保证人证相符、在岗尽责。
(三)各专项实验室试验项目、试验参数、仪器和设备应满足省厅文件要求。
(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
(五)根据本地建设需求,制订本辖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六)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关闭预拌商品混凝土无证违法生产厂站,保证不让一方不合格混凝土进入建筑施工工地。
(七)暂停审批,严格落实冀建材[2012]3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我市暂停对新办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审批。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将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我市建设工程规模从严市场准入。
各县 (不含武安市、大名县和市内三区、邯郸县)务于7月6号前将本辖区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整治情况、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和无证生产场站关闭情况经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建设局。
三、对照标准,认真整改。各商混企业必须端正态度,站在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自觉搞好自身整改工作,认真落实省市文件精神,找差距,抓整改。特别是要对照冀建材[2012]327号文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量化考核表内容,在企业人员配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实验场地、实验设备仪器等7项否决项逐项对标,找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列出清单,在此基础上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在8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项目考核应达到85分以上,且不得存在否决项。9月1日起由市、县分别组织对商混企业逐一进行核查,主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核查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以外的企业核查工作由各相关县区负责。凡现场核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必须停业,有关部门对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不予备案,禁止向建筑工地销售商品混凝土。
四、强化调度,确保成效。市建设局将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掌握整治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加强与省住建厅联系沟通,7月下旬市建设局要选择一家样板企业召开一次现场观摩会,让全市商混企业对照样板抓整改,力争使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顺利通过省厅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验收。
联系人:何昕明 3122914 13722671866
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2]327号)(略)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