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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检[2012]1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
(浙价检〔2012〕15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规范全省农贸市场明码标价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集中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和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三、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标价牌或公示栏的方式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代收代缴收费项目还应标明委托单位等,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标价签、标价牌、打码(胶贴)价格标签、价目表、公示栏、写字板、竹签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对于品种繁多,且体积较小的商品,如干货、调味品、小五金、小百货等商品,可以使用只有两项内容(价格、计价单位)的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或人工)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价格标签。其他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货签一一对应的可以不标品名。

五、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场内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做好价格宣传、价格咨询、价格诚信、价格监测、价格巡查、价格调研和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有条件的可在农贸市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做好市场价格行情的公布工作,及时公布每日主要食品、农产品等价格信息,便于消费者了解市场行情和引导农贸市场经营者合理定价,促进公平竞争。

七、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经营者选用合适的标价形式,兼顾局部区域基本统一,做到整齐、实用、醒目。

八、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是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等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监督管理工作。

九、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十、本通知自2012年7月10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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