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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颁发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景政发[2012]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景政发〔201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垦造耕地的工作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国土部门关于垦造耕地立项、质量验收报备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实施管理和项目业主

将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垦造耕地工作列入乡镇(街道)、部门年度考核,乡镇(街道)、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行乡镇(街道)和部门办结承诺制度,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原则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业主;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组织实施能力的行政村,可由村委作为项目业主,具体做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确定。

二、立项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条件:

(一)土地开发项目。根据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年度调查的可开发后备资源为基础,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火烧迹地、废弃园地、灾毁耕地、疏林地,集中连片面积在 50亩以上,综合地形坡度在25度以下,海拔高程基本适合农作物耕种,开发后种植土壤层在 30厘米以上,不造成水土流失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耕地后备资源。对政策处理未到位的,未取得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进行土地开发的书面意见的,会引发社会矛盾的,以及在公路国道省道视线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区、风景旅游规划区和涉及国有林场的项目不予以立项开发。

(二)土地整理项目。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城市功能配套区、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以外,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坡度25度以下的耕地。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对城镇规划区外通过中心镇、中心村、新农村建设(包括移民下山、地质灾害搬迁、危旧房改造)实施农村综合整治项目的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等复垦成耕地。

三、职责分工

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垦造耕地项目资源调查,制定新增耕地种植可行性方案,申请报批立项;负责垦造耕地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利等用地的报批工作;负责实施项目的政策处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纠纷及其它不稳定因素;负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组织竣工项目自验、申请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报送审计;负责落实新增耕地耕种和地力培肥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项目前期踏勘、测量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论证、立项报批、工程质量监管、项目验收、竣工资料组件、报备入库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规划经费审批、实施计划报批、项目审批、招投标监管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对垦造耕地项目耕地质量评定,并进行地力分等定级,对项目耕种适宜性评定以及补充耕地地力评定、项目后续管护、地力培育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工程款结算、审计(工程量审核)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林地审批和种植适宜性评定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核拨和资金拨付使用绩效监管等工作。

四、质量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丽水市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丽土资发〔2011〕58号)文件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执行(浙土资发〔2008〕175号);垦造耕地质量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1〕144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补助标准

工程亩均最高限价的设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县土地开发项目后备资源量少、地理条件相对较差等因素,土地开发项目亩均最高限价为20000元,并应当采用最低报价法确定中标单位,即以经评审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最佳报价。

六、验收管理

垦造耕地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验,并向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进行申报,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复核。

项目初验实行部门联合验收制度,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共同把好项目验收关,确保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准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业主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项目县级初验。

项目验收前,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县农业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质量评定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七、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为了保障垦造耕地工程的顺利开展,县财政设立造地改田资金专户。资金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回收款及其他资金安排组成。主要用于:垦造耕地成本、基本农田管护、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新增耕地地力培肥、政策处理费等相关支出。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工作经费的拨付:乡镇(街道)政策处理与工作经费的拨付跟落实耕种和地力培肥相结合,项目批准立项后按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每亩1500元预拨用于项目前期政策处理等[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500元资金拨付办法由乡镇(街道)自行确定];项目完工经省、市国土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每亩500元,其余部分与落实后续耕种相挂钩,经县农业、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合格予以拨付。

项目工程款的拨付:项目开工后,项目完成实际工程量50%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后提出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县财政部门审批后,预付施工单位30%的首期工程款。项目竣工通过县级初验(市级预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后提出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批,支付给施工单位30%工程款。项目通过市级(省级)组织复验(复核)合格后,支付30%工程款,预留10%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两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兑付。

八、项目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政策处理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按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勘测中心核准的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每亩3500元(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500元)。

国土部门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省、市国土部门核准新增耕地和标准农田面积,给予国土部门每亩17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其他部门工作经费补助标准。为了充分调动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垦造耕地工作,对相关部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财政、发改、审计、水利部门每亩100元,农业、林业部门每亩200元。耕地质量评定费另行按实列支。

九、设立垦造耕地专项奖励经费

(一)为确保垦造耕地质量和数量,加强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实施和后续管理工作,县政府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奖励资金从乡镇(街道)、部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包干费用中提取。

(二)奖励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不超过年度所得垦造耕地工作经费总额20%的限额奖励。

国土部门:按照不超过年度所得垦造耕地工作经费总额20%的限额奖励。

其他部门:按照不超过年度所得垦造耕地工作经费总额50%的限额奖励。

十、垦造耕地的地力培肥和后续耕种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护管理负总责,是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的立项、指导、监管和验收等工作,并负责牵头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县政府对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其奖补方式和标准为:按垦造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分五年对种植人进行补助,前四年每年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的奖补,第五年最高每亩不超过400元的奖补。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业、林业部门验收意见,将奖补资金分年度拨付到乡镇(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项目落实耕种和地力培肥工作抓到位,如果项目未通过省、市国土部门验收或占补平衡项目检查不合格及未落实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的,取消年度该乡镇(街道)的奖励专项基金。

十一、其他事项

(一)原已竣工和实施的项目,按景政发〔2008〕21号文件执行;新立项和已立项但未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乡镇(街道)村政策处理与工作经费和专项奖励经费计提按本文件标准执行。

(二)垦造耕地项目部门工作经费和专项奖励经费计提时点确定:2012年1月1日后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项和原已立项但未实施的垦造耕地的项目,按本文件标准执行。

(三)已实施和新实施的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参照本文件标准执行。

(四)本补充意见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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