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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的预备通知


【颁发部门】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通知,2012年的国家资助向国外申报专利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提高工作水平,保证申报质量,根据省局要求,请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申报资助项目的预先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财政部新出台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47号),之前执行的《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同时废止。新的文件附后。

2012年资助的主要变化:一是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二是资助对象由只资助pct专利调整为资助pct和巴黎公约两种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三是设置了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获得国家授权两个可以申报国家资助的时间节点。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和管理工作细则。待国家局正式文件下发后,我省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随之正式开始。

二、当前需要准备的工作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我省资助资金应于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拨付。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现请各有关单位开展辖区内符合中央财政资助政策项目的申报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符合资助政策项目的摸底调查。根据中央政策规定,符合资助政策的项目应为: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请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以上条件对本辖区内的涉外专利进行筛选,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准备。

二是各有关单位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申报今年资助的单位应准备的材料包括: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汇总表(市局填报)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注:以上两表暂不填报,待国家局下发正式样本

(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上材料须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

(1)专利申请授权前景证明材料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以同时提交。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可提交在申请专利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该申请内容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或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该申请中国优先权文本做出的查新检索报告;无中国优先权的且未在申请专利前作查新检索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国外公布文本或优先权做出的查新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3、正式获得授权的,应提交:

(1)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国家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联系电话为010-62083202

(五)费用证明材料

(1)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认为应提供的可以证明专利价值的附属材料。

以上材料准备好后,可暂不装订。

预计国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正式通知将于近期下发,请各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联系人:马帅 朱孝悌

联系电话:0531-66608872,66608869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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