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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2]0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公布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2〕035号)


有关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积极落实《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中医流派临床传承和学术研究工作,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开展了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招标评选工作。根据已经出台的流派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过专家委员会初审与复审,以及对建设方案的多次论证,最终确定丁氏内科等15个中医流派列入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

列入建设名单的流派基地须根据本流派专业,适时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对流派基地的建设情况予以评估和指导。流派基地建设经费将根据各个流派的建设计划和建设能力,由市财政局予以专项资助。流派基地建设承担单位须匹配不低于基地拨付经费20%的资金。

请各流派基地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主动落实建设计划,确保按既定目标重点实施。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将定期对流派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督导。

附件:1.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名单

2.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1:
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名单

序 号流派名称项 目 负 责 人基 地分基地
1丁氏内科严世芸备注 
2顾氏外科陆金根龙华医院(备注)/
3石氏伤科石印玉曙光医院(备注)黄浦区中心医院
4陆氏针灸陆焱垚、裴建、施征龙华医院市针灸经络研究所
5徐氏儿科虞坚尔市中医医院龙华医院
曙光医院
6张氏内科张存钧、王松坡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
7颜氏内科颜德馨第十人民医院/
8朱氏妇科朱南孙、董莉、胡国华岳阳医院市中医医院
9蔡氏妇科黄素英市中医文献馆龙华医院
10魏氏伤科李飞跃瑞金医院/
11丁氏推拿房 敏岳阳医院/
12夏氏外科柏连松曙光医院岳阳医院
13董氏儿科王霞芳市中医医院/
14杨氏针灸李国安曙光医院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
15恽氏中西医汇通董竞成华山医院/


备 注:

1.顾氏外科、石氏伤科基地作为传承研究基地项目试点工作,已于2012年1月8日正式签约立项。

2. 丁氏内科基地建设承担单位将另行通知,其中丁氏内科建设包括丁氏门人程门雪、秦伯未、章次公和裘沛然四位学术思想研究室,以及丁氏传人张伯臾、童少伯、严仓山、黄文东、徐嵩年、韩哲仙临床传承研究基地等10个建设基地。

附件2:
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流派基地项目)管理,推进本市中医流派学术研究和临床传承,加快中医药传承人才培养,发扬海派中医流派特色,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流派基地项目是指根据发布的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内容提出的,经市财政局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立项审核,由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流派基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遵循科学、严谨的基本原则,项目接受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责任部门、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落实并细化项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完善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监管流派基地项目资金。
第六条 各流派基地项目责任部门要与财务部门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任务建设和资金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确保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承担流派基地项目建设的基地、分基地与项目参与单位要根据本流派建设方案,分工合作。基地建设单位要积极统筹,加强与分基地、项目参与单位的沟通协调。各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书中提供的全部内容负责。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立项与审批
(一)对申报的项目,根据流派基地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复审,以及建设方案的论证。
(二)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审批并确定中医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
(三)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变动、资金不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经协调,仍不能按项目申报书要求执行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与审批后,予以调整、中止或撤消。
第九条 评估督导
(一)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本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与管理标准等规定。项目建设单位需定期进行自查评估和质量控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评估与督导。
(二)流派基地须根据本流派专业,适时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对流派基地的建设情况予以阶段性的评估和指导。
第十条 结题验收
(一)流派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相关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项目申报的建设方案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与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对于执行情况好、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正式颁发流派基地证书和授牌。
(三)项目验收应当包括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资料。
(四)存在执行情况差、未实现项目计划申报书规定的目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等情况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
通过结题验收的流派基地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流派基地项目的建设成果进一步转化并加以推广应用。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对列入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申报计划,列入年度市财政专项预算计划,予以核拨经费。
第十三条 安排的财政经费分年核定,分年拨付。项目经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地和分基地)。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内容,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流派基地建设单位,包括基地、分基地和项目参与单位须按照不低于流派基地拨付经费20%的比例,予以现金匹配。匹配经费与拨款经费统一使用,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流派基地建设所需设施设备建设、流派学术传承研究、流派优势病种研究、流派特色诊疗技术推广应用、流派传承人才队伍建设、流派文化宣传等。
第十六条 流派基地专项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和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更改用途、挤占、挪用。同时,将根据市财政专项经费要求,接受市财政组织的审计。
第十七条 对于挤占、挪用流派基地专项资金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流派基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流派基地项目的专业范围和特点,设定不同的考核指标,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出进行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专项资金挂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切实推进流派基地项目的建设进展。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将把评估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或按进度实施,以及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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