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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境外投资科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境外投资科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2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2年11月15日以前在我分局缴纳过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且未在我分局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境内投资主体(名单见附件1),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带相关资料来我分局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超过此时间段我们将不再受理退还保证金工作。
特此通知。

办理地址:陆家嘴东路181号2楼大厅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柜台(浦东大道-浦东南路口)
联系人:朱爱雄、马琳琳
联系电话:58845486、58845308

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
资本项目处境外投资科
2012年6月19日

附件1:
原缴纳保证金且未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的境内投资主体名单

原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的公司名单

 投资主体名称

缴存保证金时间

 

上海针织品公司

1994-10-20

上海手帕进出口公司

1994-11-7

上海虎臣笔庄

1994-11-17

童涵春堂国药号

1994-11-3

上海万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5-1-27

上海凯友工贸公司

1995-1-27

上海市职工技术协会

1995-1-27

上海民丰实业股份公司

1995-3-16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1995-4-4

上海砂轮厂

1995-4-4

上海针织内衣集团公司

1995-4-4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

1995-5-21

上海海鸥酿造公司

1995-6-22

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995-8-15

上海金亚实业总公司

1996-7-3

上海华源进出口公司

1996-7-3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1996-7-9

上海金亚实业总公司

1996-7-8

上海大盈食品集团公司

1998-7-3

上海外轮供应公司

1998-8-6

上海标准件进出口公司

1998-8-27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1998-9-3

中旅社

1999-1-2



原以美元缴纳保证金的公司名单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分公司

澳文纸品有限公司(造纸公司)

上海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上海新联纺进出口公司

上海天平汽车配件厂

上海家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

市百一店

畜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

畜产进出口公司

向日中集装相综合有限公司

上海工具厂

上海机床进出口公司

泰国泰发展有限公司

黄浦区经济发展总公司

泰国申泰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复旦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

上海茶叶进出口公

上海农场局

上海市轻工业进出口公司

申阿国际(迪拜)公司

上海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上海自行车集团公司

上海东风橡胶厂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上海机床进出口公司

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远洋渔业公司

上海毛巾被单公司

纺局茂发公司

上海华联商厦

纺织工业经营开发公司

搪瓷不锈钢制品联合公司

上海毛巾被单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上海土特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毛巾被单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舒乐时装集团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上海海欧酿造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二轻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手帕进出口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上海新亚制药厂

上海华联商厦

上海毛巾被单公司

铁猫保险

申华

波龙渔业有限公司

上海海外公司

上海申宏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

复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圆珠笔厂

上海农工商对外贸易公司

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舒乐时装集团公司

新亚集团



附件2:
境内投资主体申请退还保证金需要提交的资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81号),我分局从即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止,将对已在我分局缴纳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下简称保证金)且未办理退还手续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境内投资主体需向我分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主体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若投资主体发生变更,则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新投资主体除提交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之外,同时应提交证明其享有该项保证金的收益权的有关文件。
(一)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名称变更的,则新投资主体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二)原投资主体与其他单位合并的,退还给合并后形成的新投资主体。申请人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合并协议,且合并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
(三)原投资主体分成几个新单位的,仅退给分立后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相关权益的新投资主体。申请人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分立的批准文件及分立协议,且分立协议中明确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
(四)投资主体已破产、解散、清算的,其向我分局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二、投资主体为其经办人员开具的介绍信。
三、我分局开具收取保证金的收据或中信实业银行的外币定期存单及缴纳保证金的当月银行对账单(收据及定期存单需提供正本并由我分局收回,缴纳保证金的当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若收据或外币定期存单遗失,则投资主体需提供遗失的书面申请和缴纳保证金的当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待确认后方可退还。
四、投资主体指定帐户的开户行、户名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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