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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放标准的公告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的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我市上年度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20元,因此,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056元。在此执行期间,如我市颁布实施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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