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2012〕523号)
各有关单位:
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1、《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5号);
2、《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04]796号);
3、《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7号);
4、《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沪水务〔2007〕222号);
5、《上海市水务局监督检查从事水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暂行规定》(沪水务〔2007〕222号);
6、《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
7、《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沪水务〔2007〕919号);
8、《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沪水务〔2007〕396号)。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