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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开设自动售药机售药业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12]4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开设自动售药机售药业务的批复
(沪食药监流通〔2012〕429号)


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设自动售药机售药业务的申请》(沪华氏药房〔2012〕48号)收悉。现就有关自动售药机设置和管理要求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机场、码头、地铁、长途客运站、办公楼宇等缺少药店的地域设置自动售药机,作为药品连锁经营活动的延伸,以方便群众购药。同时,你公司应负责对售药机的药品配送和养护以及日常设备维护,并严格按照gsp标准,确保自动售药机正常营运。

二、自动售药机限于非处方药销售,且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必须符合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药品进、销、存应与公司总部计算机联网管理,药品销售按规定提供销售凭证。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必须配置执业药师24小时咨询电话服务。

三、你公司设置的自动售药机,应在自动售药机明显位置标示公司名称及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服务公约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四、你公司开设自动售药机售药业务,应向自动售药机安放所在地药监分局进行备案,并抄报本局流通管理处。备案内容应包括售药机安放地址及单位名称、数量等。

你公司应积极探索和建立具有自动售药机售药质量特点的管理制度,合理设点,连锁配送,以更好的服务满足市民的需求。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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