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指南》的通知
(海计建〔2012〕4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科技强局”战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引社会专业科技力量积极参与海事科技工作,开展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关键技术及应用研究,我局组织编制了《海事科技项目指南》,以期征集优秀的海事科技项目。《中国海事科技项目指南》今后将定期更新,定期向海事系统和全社会发布,以引导海事科技项目编报方向,不在《中国海事科技项目指南》支持范围内的科技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现将《中国海事科技项目指南(2012)》(可从中国海事网站下载)印发你们,请拟申报海事科技项目的相关单位按照《指南》的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认真做好2013年度海事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指南(2012)
水上交通运输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十二五”期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背景下,水上运输需求仍将处于较快发展阶段。预测2015年沿海港口与内河港口吞吐量将分别达到78亿吨和40亿吨,全国船舶进出港流量将达到900万艘次,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需求标准进一步提高。
中国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机构,对全国海事系统实行业务领导。作为我国水上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按照“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原则,初步完成了机构设置,实现了政令、布局、监督管理的统一,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依据管理水域的不同,海事机构分为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置的直属海事机构和在地方管理水域设置的地方海事机构。直属海事机构实施垂直管理,共设置20个直属海事局,115个分支海事局;地方海事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共设置28个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316个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大力推进内河水运发展,提升沿海港口现代化水平,积极发展海洋经济,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职责为要求,围绕安全监管、应急搜救、航海保障业务,部署了强化法制建设、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推进队伍建设、加强履约及国际合作、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的主要任务。
在“智慧地球”、“感知中国”和“数字航运”的背景下,海事系统要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适度超前,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队伍建设、科技应用、装备配置、文化建设及内部管理调整转型等问题,关键在于提高自、创新能力。要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探索和推进物联网、3g、无人飞机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科学决策和执法水平;依靠科技创新,提高海事软硬两方面实力的科技含量,促进海事发展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模式转变;树立科技强局的理念,完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和技术手段,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创新型人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推进“四型海事”建设,提升海事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基本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注重沿海、内河水网和非水网地区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海事安全监管、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实现“有效监管、快速救助、优质服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海事局不但提出了“科技兴局”向“科技强局”的理念转变,而且还组建了中国海事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进一步利用社会资源,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海事科技发展,依据《关于加强海事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中国海事科技工作发展纲要》,开展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关键技术及应用研究,每年年底完成《海事科技项目指南》的编制公开发布,现将《2012年中国海事科技项目指南》予以公开,以期征集2013年度优秀海事科技项目。
一、海事科技研究方向和专题
一、海事发展战略研究:针对海事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实力的重大决策性研究。主要专题:1.海事发展战略研究
2.海事综合规划研究
3.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研究
4.绿色海事、智慧海事的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
5.海事服务区域经济和海洋经济的战略、政策及规划
6.国际海事先进管理、实践经验与国内实际相结合研究
7.公共服务与职能拓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研究
8.海事履约综合评估研究
二、海事法规研究:针对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为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和修订提供依据。主要专题:
1.海事系统业务政策、法规的制定研究
2.海事相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研究
3.国际公约、条约在中国履约的配套法规的研究;
4.针对国际组织有关水上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及污染赔偿等国际公约的修订提交议案研究
5.海事监管类业务流程研究
6.跟踪研究iala、iho、frens等国际组织出台的技术标准
三、航行安全研究:对与航行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的研究。主要专题:
1.海上石油勘探、环境探测、施工、开发通航环境风险评估研究
2.恶劣天气和复杂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评价技术
3.重点航路、内河重要航段、渡口和通航设施安全监管及评价技术
4.水上安全风险及海洋环境立体可视化探测识别技术
5.船舶交通引导的智能化技术
6.船舶通航安全数值模拟技术
7.冰况检测及防灾减灾技术
8.水上交通事故安全应急预案、搜救方案科学快速制定及智能辅助决策技术
9.重要航段及锚地安全应急处置技术、锚地设置、应急锚地规划及效能评估研究
10. 水上搜救社会合作计划和搜救资源优化整合方案研究
11. 应急指挥和搜救协调及立体搜救和搜救巡航一体化示范工程方案研究
12. 水上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管理及综合安全管理措施研究
13.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技术研究
14. 特种船舶航行风险及评价体系研究
15. 船舶定线制实施效果评估研究
四、船舶管理研究:对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的管理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ism审核相关政策以及psc、fsc和船舶滞留的跟踪、处理等问题的研究。主要专题:
1.船舶碳足迹监控技术
2.船舶废气排放检测技术及控制对策
3.内河船用混合燃料供应监管技术
4.非体系公司管理模式研究
5.船舶保安能力建设及培训机制研究
6.船舶智能化安全检查和检测新技术
7.船舶远程识别、跟踪和超限治理技术
8.船舶身份识别遥感技术
9.船舶实时保安监控技术
10.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研究
11. 拆船公约跟踪研究
五、船舶检验技术研究: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工作的研究。主要专题:
1.审议船舶检验主体技术法规
2.mapol公约附则ⅵ国内化设施技术
3.重大机海损事故的研究和分析
4.有争议检验结果的复检和评议研究
5.相关国际组织和我国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研究
6.船舶检验重大技术政策研究
7.行业管理需求研究
8.混合结构船舶检验技术及标准研究
9.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型船舶检验技术及标准研究
10.景区高速客船及旅游租船等船检技术及标准研究
11.内河通航建筑物安全检验技术及标准研究
12.船检机构和船检人员资质管理研究
13.内河气垫船安全与检验策略研究
14.注册验船师资格控制体系及考评机制研究
15.船舶检验机构年度审核程序和标准研究
16.船舶智能检测设备研发
六、船员管理研究:有关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行政 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研究。主要专题:
1.船员综合能力评价技术和评价标准研究
2.船员培训教材和试题标准化研究
3.船员诚信机制及诚信监管查询技术手段研究
4.船员培训和实操训练的标准化技术手段研究
5.海上劳动关系的多方协调机制研究
6.基于计算机系统的海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研究
7.我国关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中航运公司和船员履约研究
8.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人员的教育与培训、考试、发证等资质管理和其质量体系审核管理工作研究
9.船员培训、船员服务、船员外派管理工作研究
10. 船员适任能力跟踪管理研究
11. 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示范课程在我国船员教育和培训中的应用研究
12. 船员、引航员管理法规后评估
13. stcw公约,mlc2006等国际公约中缔约国义务及履约行动研究。
七、危管防污研究:针对危险品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监管手段和应急处置措施研究。主要专题:
1.水上危化品运输安全指数和问责机制研究
2.危化品运输全程监管技术
3.水上运输危化品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及力量配布研究
4.危化品泄漏应急反应机制和处理技术
5.船舶压载水、废弃物排放监管技术
6.水上溢油跟踪监测、事故评价和应急决策支持技术
7.油污损害基金、保险与赔偿保障体系研究
8.重点水域溢油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研究
9.微生物降解船舶造成污染研究
10. 集装箱载运危险品智能监管技术及危险货物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11. 水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协调系统研究
12. 固体散装货物的检测和分类研究
13. 大型油轮、散装化学品船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研究
14. 基于同位素分析的溢油鉴别技术研究
15. 基于gis和intranet技术的中国沿海船舶污染事故上报、统计、风险评估的方法研究
八、航海保障研究:海上设施及航海图书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国际合作研究。主要专题:
1.船舶通导技术
2.海上助航标志研究
3.海洋探测技术研究
4.海上通讯技术研究
5.渤海湾水文信息研究
6.vts系统互联技术体系研究
7.海事船舶节能策略研究
8.海上助航标志能源(太阳能、风能、波能)研究
9.海上助航标志新材料研究
10. 海上应急测绘技术研究
11. e-navigation中的航海安全信息服务技术与政策研究
12. ais管理机制研究
13. 航标遥测遥控系统通信标准研究
九、海事装备研究:海事基础设施、海事船舶、飞机、车辆、监管系统、设备等新技术应用、技术规范、配备标准及实施方案等研究。主要专题:
1.水上移动执法装备和工具箱及标准化研究
2.危货集装箱感知装备研究
3.巡航救助无人机研究
4.环保型海上浮油分离回收装置研究
5.水上溢油跟踪监测、报警、指示装备研究
6.海事装备管用养修和评估研究
7.救助船应急搜救设施配备标准研究
8.水上应急搜救设备库标准研究
9.新型雷达水面监测研究
10. 机载遥感监测、无线射频等新技术装备海事应用研究
11. 海事无人船艇技术研究
十、海事信息化工作研究:以“智慧海事”为目标,以中国船舶动态监控系统、海事协同管理平台和海事综合服务平台(“一系统、两平台”)建设为重点的信息资源的全面整合,安全等级保护技术研究,实现规范化和统一化的管理和服务的研究。主要专题:
1.海事信息网及业务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研究
2.海事信息化技术架构研究
3.海事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及对外应用研究
4.海事信息化运维体系研究
5.顶层设计修订与完善研究
6.海事信息化支持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建设的对策研究
7.基于物联网的水上智能交通管理及服务研究
8.海事信息资源对外服务机制研究
9.海事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研究
10.海事数据标准框架研究
11.海事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研究
12.基于大型海事船舶的移动搜救指挥中心建设研究
13.基于服务总线的信息资源整合关键技术研究
14.海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研究
15.船舶综合网关研发
16.海事信息化项目验收及后评价研究
17.卫星信息资源在海事中的应用研究
18.海事数据感知网的建设研究
十一、海事综合管理研究:针对提高海事系统内部综合管理绩效的研究。主要专题:
1.海事系统分类管理研究
2.航海保障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研究
3.海事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研究
4.海事目标型培训体系建设研究
5.海事科研机制及保障措施研究
6.海事创新文化及平台建设及宣传策略研究
7.海事执法责任边界及渎职风险防范研究
8.海事人力资源相关管理工作研究
9.海事财务和审计相关工作研究
10. 海事干部管理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
11. 直属海事系统教育培训体系研究
12. 地方海事局执法人员五年轮训规划
13. 海事青年组织运行机制研究
14. 海事站点分布研究
15. 海事服务保障体系运行机制研究
二、申报须知
中国海事局在受理、评审和管理项目过程中,始终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突出与源头创新合作,强调研究价值理念,支持不同学术思想的交叉与包容,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欢迎符合申报条件且对海事科技发展感兴趣的海事系统内外“有实力、有能力、有基础”的科研单位提出高水准的研究项目,申报中国海事科技项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一般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3、国家或行业有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4、企业正常运行三年以上,注册资金大于300万元,且申报项目的资金总额应不高于单位注册资金的50%。
5、申报单位应诚实守信,无信用不良记录,并具备实施项目研究的必备条件。
6、以严谨的科学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撰写项目建议书。在建议书中严禁出现夸大、不真实和不准确的内容,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二、海事科技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指南》支持范围;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目标或指标具体、先进、可考核,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先进技术标准等),有明确的应用前景,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年,最多不超过三个自然年。
2、同一个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海事系统内重复申报,亦不得在其他渠道多头申报。项目已经在其他渠道申报或者应用以及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应主动予以声明。
3、涉及许可研究、专利等,申报时需附许可研究批件复印件、有关知识产权批件复印件等。
三、项目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www.msa.gov.cn),进入“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指南”专栏。
2、下载并填写《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建议书》(附一)。
3、按照《指南》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并与联系人确认。
四、受理及评审
1、受理:截止时间2012年6月30日
中国海事局受理网上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对存在申报材料未齐全、数据不合理等问题的材料给予一次补充材料的机会,提出意见并随同原稿一起返回,由申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对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2、评审:
中国海事局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工作管理体系》有关规定,2012年7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是否立项、研究内容、经费额度以及研究期限等内容。
3、评审结果发布:
中国海事局将评审结果于2012年9月底之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www.msa.gov.cn)公布。
对需要编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软科学项目研究大纲》的建议科技项目,在组织项目评审后,中国海事局另行通知申报单位。
五、有关情况说明
1、项目申报成功以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按有关程序执行。中国海事局不对项目申报单位是否能够最终成为项目承担单位做出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实质性承诺。
2、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3、申报材料提交后,中国海事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信息除作为评审材料外,承诺不做任何其他用途,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做好项目申报中的技术保密,无论是否立项成功,申报材料均不予退回。
4、中国海事局不收取评审等相关任何项目立项申报的费用。
5、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马兆亮 010-65292491 65292493(fax)
电子邮件:mazhaoliang@msa.gov.cn
附一:
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建议书
项 目 名 称:
建议单位(部门): (盖章)
建 议 日 期:年 月 日
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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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单位 (部门) | 联系人 | |||
电话 | ||||
项目类别 | 部海事局科技项目 直属海事局局科技项目 | |||
项目类型 | 软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应用转化 其他 | |||
项目开始年份 | 20 年 | 项目结束年份 | 20 年 | |
项目经费 | 预算总额(万元) | 20 年预算(万元) | ||
其中: 申请经费(万元) 本单位自有(自筹) (万元) | ||||
一、项目背景、研究目的与必要性: | ||||
二、项目前期工作基础: | ||||
三、项目研究内容与进度: | ||||
四、项目考核目标和成果形式: | ||||
五、项目预期目标及经济、社会效益: | ||||
六、项目研究方式 海事系统内研究 社会化研究 | ||||
七、建议单位(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 ||||
八、部海事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意见(评审方式、人员及初审结论): 需要评审 需要编写《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签字) 年月日 | ||||
九、部海事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意见: 同意立项 暂缓立项 不立项 理由: (签字) 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 项目建议单位(部门)填写表中一至七项。
2. 项目建议单位(部门)中,项目建议单位指各局、合作伙伴、社会单位,项目建议部门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业务主管部门。
3. 项目类别中,部海事局科技项目指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实施或指导实施的科技项目,直属海事局科技项目指由各直属海事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附件2: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局)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项目指列入部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应用推广等活动。科技项目分为部局科技项目和直属局科技项目两个类别。
(一)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实施或指导实施的科技项目;
(二)直属局科技项目:由直属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原则,避免低水平和重复性建设。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指具体承担科技项目预算,对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的直属海事系统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指具体承担项目主要任务的单位,包括系统内研究单位(机构)和社会研究单位;
项目参加单位指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承担项目部分任务的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部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科技项目的管理。对于纳入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除按照相应规定组织实施外,同时应将执行、验收、成果登记等情况及时报备部局,部局对项目实施过程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其它科技项目,对项目的立项和成果在部局实行报备制。
第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项目归档、项目后评估、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科技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科技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科技项目征集、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与批准、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和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第八条 科技项目指南编写与发布。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和专家委员会拟定的业务发展方向、科技发展重点领域,组织专家组编制年度科技项目指南,于每年年底前采取公开和定向方式发布。
第九条 科技项目征集。各局、合作伙伴、社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科技项目指南,向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与批准。
(一)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需要评审的建议科技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议科技项目,由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三)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形成科技项目立项结论,立项结论分为:立项、暂缓立项和不立项;
(四)对立项的科技项目,由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经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及项目研究方式等;
(五)对暂缓立项的科技项目,在本年度科技项目调整计划中优先立项;本年度未能立项的,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评审;
(六)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形成下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初稿,经部局审批后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上报,完成下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部局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于下半年下达补充、调整的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式分为系统内研究和社会化研究。系统内研究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海事系统内单位(机构);社会化研究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海事系统外社会研究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原则。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统一选取项目承担单位;直属局科技项目,由各直属局自行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选取方式:
(一)招标:应招标的科技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二)比选: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可参照招标的形式和方法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提出项目建议的单位;
(三)委托:对涉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的方式,选取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单位或研究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选取。根据科技项目研究方式和项目规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一)研究方式是系统内研究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二)研究方式是社会化研究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项目主体研究工作,自行承担的工作量不得少于总工作量的50%。项目承担单位因故确需转包或分包科技项目部分工作量的,须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回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合同签订。社会化研究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并及时报备部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任务书签订。系统内研究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为同一单位的,由部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应遵从的原则:
(一)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必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政策;
(二)签订合同前,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履约能力、资质和信誉情况以及履行科技项目合同的条件和能力,防止盲目签约;
(三)科技项目变更申请批准后,科技项目合同应进行相应变更;
(四)科技项目合同因故中止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向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及时通过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手段维护单位利益。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实施效果负责,并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项目组。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为部局的部局科技项目,部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管理单位为直属局的部局科技项目,部局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具体包括指导各项目的研究需求、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组织检查。
直属局科技项目由直属局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实施进度、经费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重大问题,要认真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组织研讨活动。
第二十三条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协调并处理项目变更等相关事宜;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科技项目咨询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季度报告制度,项目管理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执行情况报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进度、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等方面及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变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并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变更申请表,报部局科技主管部门:
(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实施条件不能落实;
(二)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科技项目无法正常执行;
(三)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科技项目无法完成;
(四)科技项目必要性消失。
第二十六条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并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或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部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或单位组织实施,并出具中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部局根据变更申请表、中期检查报告及其它方式获取的信息,向项目管理单位下达科技项目变更通知。
第二十九条 变更通知包括调整执行和中止执行两种结论,项目管理单位须按变更通知及时组织实施。中止的科技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资产、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将相关文档资料,提交部局。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执行情况报告表、擅自变更任务书或合同内容、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管理单位,部局将要求项目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验收;直属局科技项目由各直属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备部局。第三十二条 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或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必须通过财务验收后才能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填写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与验收材料一并提交组织验收单位。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一)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二)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工作报告;
(四)项目研究报告;
(五)项目已获成果、专利等清单;
(六)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
(八)用户应用报告;
(九)社会经济效益报告;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财务验收报告;
(十二)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按照批复组织验收,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通知项目管理单位继续完善后重新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主要是对下述方面内容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一)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
(二)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
(四)科技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的经验与教训;
(五)科技人才培养情况;
(六)科技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第三十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组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三十八条 验收形式。科技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网络(通信)验收和用户应用报告验收。
(一)会议验收是通过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的验收;
(二)网络(通信)验收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进行的验收;
(三)用户应用报告验收是根据应用部门出具的用户应用报告进行的验收。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或网络(通信)验收,软科学项目还可以采取用户应用报告验收的方式。
第四十条 验收组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必要时还可进行现场考察,收集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之后,独立提出意见,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十一条 部局审批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需要复议”项目:
(一)提供文件资料不详,或未按要求进行系统整理,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二)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第四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项目:
(一)项目主体目标任务未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
(三)擅自变更任务书或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四)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组织验收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复议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为“不通过验收”项目。
第四十六条 需要成果鉴定的科技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可在申请项目验收时一并提出,组织验收单位在项目验收时,按照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技项目任务中止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部局将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通报,并记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项目承担单位下年度不得承担部局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部局科技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项目归档
第四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组织完成科技项目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参照下列材料提供:(一)综合文件汇编:
1.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2.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大纲);
3.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
4.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二)项目研究工作汇总表(含以下表格):
1.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
2.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3.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统计表;
4.
5.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情况统计表;
6.科技成果统计表。
(三)项目研究总报告;
(四)各个研究分报告;
(五)项目室内、外实(试)验报告(附原始数据);
(六)项目开发的软件及样品样机测试或检测报告;
(七)项目研制的软件使用手册、样品、样机、产品设计图纸资料;
(八)项目依托工程的试验、示范效益分析及用户报告;
(九)项目研究有关的录像、照片等;
(十)研究报告简本;
(十一)验收证书;
(十二)完成成果登记的,一并提交成果登记证书;
(十三)通过鉴定的成果,提交成果鉴定证书;
(十四)项目成果宣传报道稿;
(十五)项目相关的声像、影像、图片资料。
第四十九条 部局可根据需要调用科技项目档案。
第六章 科技项目后评估
第五十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指科技项目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通过对科技项目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决策阶段的目标相比较,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反馈,为项目立项决策提供参考,并为被评科技项目的相关科技成果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部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中,项目经费超过200万元、实施周期超过3年或部局要求开展后评估的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五十二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后评估:是对科技成果的工艺技术流程、技术装备选择的可靠性、适用性、配套性、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的再分析;
(二)经济效益后评估:包括项目财务后评估和海事系统、交通行业及国民经济后评估;
(三)社会效益后评估:包括社会效益与影响评价和项目与社会两相适应的分析。
第五十三条 评估完成后一个月内,部局向项目管理单位发送科技项目后评估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其存入该项目档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验收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按期、优质完成。第五十五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相关单位和个人,部局将其纳入科技信用记录,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