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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为明确2012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5号),现就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辽政办发〔2012〕25号文件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路径,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时期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水平分别提高到50元和250元,人均筹资分别达到290元和49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强付费总额控制。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完善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逐步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2)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做到收支平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完成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要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所辖的全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我市生产企业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在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将基本药物作为监督抽验的重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对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市编委办负责)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编委办负责)

(4)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全部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完成16所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完成承担的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任务,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年内安排2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完成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管”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2.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各级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诊所。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13.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在全市开通“114”医疗预约挂号平台,全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在二级以上医院全面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加强单病种质量控制。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在三级医院间推行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市卫生局负责)

14.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5.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1.247万人、3.3万人。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6.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先期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17.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8.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各县区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要在各级医改办的协调下,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紧密协作的强有力实施机制。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县区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落实六项工作机制。一是责任制。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县区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书,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2012年6月15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二是督查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三是调度制。由各级医改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是通报制。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五是考核制。各县区要把医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而且要增加权重,年底进行评估、排序。六是奖惩制。对任务完成好的地区进行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和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要向市政府报告并通过适当形式做出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县区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创新宣传方式,深入挖掘典型经验,扩大宣传效果。全面宣传医改三年成效,深度解读“十二五”医改规划和今年重点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医务人员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确保改革规范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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