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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奖励的决定


【颁发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近年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努力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忠实履行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全省连续10年未发生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保持了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全省消防官兵攻坚克难,顽强拼搏,圆满完成了党的十七大、北京奥运会、国庆60周年、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等重大活动消防保卫和赴汶川抗震救灾、秦皇岛“4.12”山林火灾扑救等工作。2011年,全省消防信息化建设、安全工作、铁军建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等9项工作均跨入全国消防部队先进行列,成为唯一囊括9项殊荣的总队级单位。近两年,省消防部队接出警2.5万次,营救、疏散群众3.93万人,保护国家和公民财产价值17.26亿元。为大力弘扬省消防总队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推动全省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创新发展,省政府决定给予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奖励。
希望省公安消防总队全体官兵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各行各业干部群众要学习公安消防部队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和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团结奋进,拼搏奉献,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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