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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颁发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2]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实现城市管理条块融合、联动负责,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和水平,现就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发挥网格化管理体系作用,依法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当前,我市存在大量擅自更改房屋规划核定用途、租用住宅房屋、利用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象。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城市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而且形成了“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已成为目前制约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解决这一问题,要坚持依托网格,深入群众、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创新工作机制,依靠民意民智发现问题,依靠民心民力破解难题,对郑州城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和规范,形成依法治理、科学管理、规范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
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要对本辖区内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在日常工作中,要将此类问题的巡查作为治理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二)建立科学的问题抄报机制
街道办事处对三级网格内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问题,要组织人员及时汇总、分类,并抄报市、区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职能报市城乡规划局或者市、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于违法搭建的,报市、区城市管理局;属于改变房屋用途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属于“破墙开店”、非法建筑的,报市城乡规划局;属于改变建筑物内部结构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属于在市区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的,报市、区环保局。
(三)建立民主的群众自治机制
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下同)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请求,为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免费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
(四)建立完备的经营监管机制
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网格负责人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完善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对改变住宅用途、利用非法建筑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认真受理利害关系业主的投诉和情况反映,根据申请人作出的限制性承诺,及时纠正生产经营者单方面扩大、加剧、加重生产经营影响的行为。对多次要求其纠正或拒不整改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群众投诉和情况反映,出具未遵守管理规约或未遵守限制性承诺的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抄报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行政许可证照年检时不得通过。
(五)建立严格的审批验证机制
生产经营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选定生产经营场所后,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的网格,由网格负责人登记造册。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在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时,必须严格审核《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时)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上述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出具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上述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出具。
对于利用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变相、变通和违法办理、出具有关生产经营的审批手续和证明、说明等。
(六)建立资质证照公示监督机制
在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区政务事务信息公开栏中,要对审批通过的生产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及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并将《房屋租赁证》及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者颁发营业执照,负责对生产经营场所证明进行严格把关
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时,要依据《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要求,对城镇房屋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提供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的)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
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核发营业执照的,要在年检的时候,核验其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合法合规;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提供;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要求其在半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依法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要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应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2012年8月底前,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郑州城区房屋租赁情况的全面普查。对于出租房屋已经办理《房屋租赁证》的,普查结束后要进行核查。不符合现行租赁登记条件的,依法收回《房屋租赁证》。对于出租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补办《房屋租赁证》。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办理《房屋租赁证》时,要严格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等的规定,审核查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租赁合同等法定证明和材料。对于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权属有争议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不得出租。要认真做好审查和现场核验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在登记备案审查时,应当严格审查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等内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办理《房屋租赁证》。对于擅自出租直管公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收回直管公房。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沿街住宅等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监管和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的查处
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对沿街住宅等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审批,原则上不得改变沿街住宅等房屋原规划核定的用途。属于非经营性国有房屋的,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属于经营性国有房屋的,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属于直管公房的,审批前应当报经市、区房管部门同意。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四)各级环保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烟草专卖部门、食盐专营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负责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对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或者核验,并加强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餐饮服务许可证》、《药品零售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证照时,严格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核验。
现场核实、核验生产经营场所时,一方面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对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租赁他人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予以审查通过。另一方面,对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要严格审查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得予以审查通过。
此外,现场核实、核验生产经营场所时,发现改变了建筑物外墙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者出具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现改变了建筑物内部结构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墙和建筑物内部结构的,不得予以审查通过。对于已经核发了相关证照的,各部门要认真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核验其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合法合规。对于不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无法整改或者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求其在半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并依法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坚持条块融合、联动负责、及时追责,确保整治规范工作高效、可持续
(一)依托网格化管理系统,坚持条块融合,联动负责,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充分发挥问题发现机制的作用,各个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系统,强化辖区内生产经营情况的排查工作。通过网格化管理系统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及时通过网格上报。属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属于市、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报市、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
(二)建立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违法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市、区两级行政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生产经营场所核查、核验以及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乱用、滥用职权将非法生产经营场所予以通过审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三)实行联动负责,及时追责
规范生产经营场所工作,每个涉及的行政职能部门都是责任人,都要严格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抓好沿街单位和商户的规范与管理工作,逐步深入,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与网格管理系统的沟通互动,做好与各个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衔接,形成良好的上下联动机制。各部门现场核实、核验生产经营场所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审批手续后,应当在2日内将相关情况连同所办证件、证照的复印件通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纳入社会管理网格管理系统。网格负责人要详细掌握网格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对三级网格抄报的违法生产经营场所问题,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严格依法查处、追究违法许可审批的执法责任,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对违法经营场所处理和查处不力的过错责任。对街道办事处报告的问题不处理或者不查处的,第一次出现,对责任人予以黄牌警告,在全市进行通报,造成严重过错的,依法依规处理;第二次出现,脱离原工作岗位,到街道办事处任网格负责人,从事网格管理工作。
建立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制度,相关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审批、违法办理和执法不作为、慢作为的案件,要依法查处,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查处追究责任情况,定期通报,影响重大的要及时通报。
(四)严格考核,提升效率
市内各区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火车站地区应当建立整治工作考核机制,通过严格考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确保整治规范工作扎实、有序、有效、可持续。
四、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为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火车站地区

各县(市)、上街区可以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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