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结合农业部2012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原则与目标
按照“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宣传典型、推动落实”的原则,重点对省、县两级特别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考核评价,进一步推动解决目前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薄弱、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执法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为《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保障。
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一)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部署情况。主要包括: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意见》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情况。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监管,推进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落实依法行政规定,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建设和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等情况。
(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主要包括:县级是否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和行政执法职能整合,组建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经费是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主要包括:是否合理配置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人员,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强化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开展业务知识、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情况。
(四)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落实。主要包括:是否梳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明确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贯彻落实《禁令》要求。加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情况。
(五)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主要包括: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是否统一制作、统一订购、统一发放,实行专人、专账、专库和信息化管理。规范各类检疫证明填写应用,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使用情况。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主要包括: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否制定本省(区、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否根据本省(区、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以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和公示情况。
(七)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能力。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履行产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管职责,全面摸清各类规模养殖场所基本情况,强化各类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督促健全完善养殖档案,健全养殖环节监管记录和措施,贯彻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
(八)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能力。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履行动物屠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管职责,全面摸清各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基本情况,强化各类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健全监管制度和措施,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落实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
三、考核评价时间及步骤
考核评价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31日):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动员部署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30日):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自查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情况表》(附件2)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请于10月8日前报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
(三)交叉检查阶段(10月8~25日):我部组织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细则》要求对各省进行交叉考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职责分工。农业部兽医局负责本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省自查自纠工作,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考核评价工作在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自行负责。考核评价工作要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二)信息宣传。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上报本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方面好的经验、做法。我部将在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www.cahi.org.cn)开辟专栏进行报道。
(三)结果应用。考核评价实行千分制,其中省级考核评价占200分,自查结果评价占300分,县级考核评价占500分。另设加分项100分。我部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对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分级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还将作为农业部2012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重要参考内容和依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 卢旺,联系电话:(010)59191854,传真:(010)59191855,
e-mail:shyjjdch@agri.gov.cn。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杰,联系电话:(010)59194740,
传真:(010)59194742。
2012年8月3日
附件1.
1. 本细则适用于各省(区、市)组织开展的自查自纠和农业部组织开展的交叉检查。
2. 考核评价实行千分制,其中省级考核评价200分,自查结果评价300分(根据《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情况表》统计分析结果计算),县级考核评价500分(取交叉检查随机抽查县的平均分)。另设加分项100分,其中省级考核评价50分,县级考核评价50分。考核评价内容设关键项(标注※),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本项考核评价内容不得分。
3. 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区、市)统一纳入所在省(区)进行考核评价。
4.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情况表》存在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自查结果评价为0分。
第一部分 省级考核评价
(总分200分,由交叉检查考核组评定)
考核评价 项目 | 考核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一、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部署、落实情况(总分200分) | (一)贯彻落实《意见》(60分) 1、召开会议专题研究 2、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 3、按规定时间上报农业部 4、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机构、队伍、经费保障等 |
10 30 10 10 | 1、召开专题会议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2、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3、2012年3月15日前上报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4、有部署、有检查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查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 |
(二)贯彻落实《禁令》(40分) 1、召开会议专题部署 2、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 3、开展执法队伍自查整顿※ 4、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
5 10 20 5 | 1、召开专题会议,下发文件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省级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实施方案得分,没有不得分 3、省级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自查整顿得分,否则不得分 4、省级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并公布,否则不得分 | 查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 | |
(三)养殖屠宰场所监督管理(50分) 1、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率 2、全省制定统一养殖场所监管制度或方案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频率等并下发 3、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放率 4、全省制定统一屠宰场所监管制度或方案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频率等并下发 |
20 5
20 5
| 1、90%以上得满分,每降低2%扣1分(发证数除以按《畜牧法》规定备案场数,未实施备案的不得分) 2、有且下发得分,否则不得分(省级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下发均可) 3、90%以上得满分,每降低2%扣1分(发证数除以统计数) 4、有且下发得分,否则不得分(省级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下发均可) | 核对统计报表档案。 | |
(四)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定(30分) 1、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具体行政执法职权清理※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2011年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
10
10 10 | 1、清理完成,对外公布得分,未完成不得分 2、制定了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得分,没有不得分 3、开展的得分,没开展的不得分(省级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均可) | 按照政府规定开展,查文件和政务公开网站 | |
(五)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工作(10分) 1、省级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建设 2、按《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动物卫生监督相关信息 |
5 5
| 1、有网站正常运行的满分,无网站或有网站1年内未更新的不得分 2、按时上报得分,否则不得分 | 查网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评价 | |
(六)贯彻《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10分) 1、专题会议研究 2、制定《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或方案 |
5 5 | 1、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制定并下发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 查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 | |
加分项 (50分) | (一)动物卫生监督技术支撑保障(30分) 1、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技术支撑沟通机制 2、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定期通报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快速检测实验室 |
10
10 10 | 1、有制度得分,否则不得分 2、通报2次(包括2次)以上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3、有得分,否则不得分 | 查文件会议记录 |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监管平台(20分) | 20 | 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
|
第二部分 自查结果评价
(总分300分,由农业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省(区、市)《县级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情况表》统计分析结果计算)
考核评价项目 | 考核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一、执法机构主体资格(60分) |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占比例 | 60 | 低于5%(含5%)得满分、超过5%低于10%得50分、超过10%不得分 |
二、执法人员主体资格(60分) |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情况 | 60 | 全部完成,且全部为在编在岗人员的得100分。全部完成,但非在编在岗人员比例低于10%的得50分。未完成,或虽完成但非在编在岗人员比例超过10%的不得分 |
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共财政保障(60分) | 财政资金供给方式 | 60 | 差额补助或自收自支比例低于10%的得满分。差额补助或自收自支比例超过10%低于30%的得50分。差额补助或自收自支比例超过30%的得20分 |
四、动物养殖屠宰环节监管(60分) | 1、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率 | 30 | 90%以上得满分,每降低2%扣1分(发证数除以按《畜牧法》规定备案场数,未实施备案的不得分) |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率 | 30 | 90%以上得满分,每降低2%扣1分(发证数除以统计数) | |
五、行政执法案件查处(60分) | 1、县级2011年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数所占比例 | 30 | 少于10件的县所占比例低于30%得满分。少于10件的县所占比例大于30%小于50%得20分。少于10件的县所占比例大于50%的不得分 |
2、2011年全省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 | 20
| 无行政复议,或虽有行政复议案件但决定维持的得满分。有行政复议案件,且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不得分 | |
3、2011年全省行政诉讼案件 | 10 | 无行政诉讼案件,或虽有行政诉讼案件但判决维持的得满分。有行政诉讼案件,且行政诉讼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的不得分 |
第三部分 县级考核评价
(每个县总分500分,由交叉检查考核组评定。取被考核县成绩平均分计入各省(区、市)考核评价总分。)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一、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情况。(100分) |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独立银行帐号 |
30 10 | 1、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有得分,没有不得分 2、有得分,没有不得分 | 查相关证明文件 |
(二)职能整合 1、按照国发〔2005〕15号,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机构和行政执法职能进行了整合。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委托行使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职权的,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
20
20 | 1、按照规定整合成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得满分,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职能分别由不同机构实施的得5分 2、有委托文件得满分,没有委托文件或违法委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权的不得分。没有承担委托执法职权的此项满分 | 查编制部门批复文件和相关文材料件 | |
(三)财政资金供给方式 | 10 | 全额拨款得满分、差额补助或部分全额拨款得5分、自收自支得1分 | 查文件 | |
(四)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 10 | 设立并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机构的得10分、设立并作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得5分、未设立的不得分 | 查文件 | |
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情况。(50分) |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情况 1、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 2、经确认的官方兽医在编在岗 |
10 10 | 1、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经确认的官方兽医全部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编在岗人员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查文件和培训、会议记录。 |
(二)《禁令》落实情况※ | 10 | 随机抽查2名执法人员,全答对得满分,答对1人得3分,都答错不得分 | ||
(三)培训、考核 1、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设 2、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 |
10 10 | 1、有制度得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全员培训三次以上的得满分,三次以下的得5分,没开展的不得分 | ||
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落实情况。(50分) | (一)梳理、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和监管任务等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具体行政执法职权清理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10
5 | 1、清理完成、对外公布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2、有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得满分,没有不得分 | 按照政府规定开展,查相关文件和政务公开网站 |
(二)行政处罚案件查处 1、2011年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查办情况 2、2011年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情况 3、2011年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诉讼情况 |
20 5 5 | 1、超过10件得满分,无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分,每少1件扣3分,扣完为止。 2、无行政复议案件或有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维持的得满分,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不得分 3、无行政诉讼案件或有行政诉讼判决维持的得满分。行政诉讼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行政处罚的不得分 | 查阅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表,现场查行政处罚案卷、有关文件 | |
(三)行政处罚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 5
| 符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基本要求的得满分,一处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 现场随机抽查1卷行政处罚案卷 | |
四、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情况。(50分) | (一)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情况 1、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2、统一订购、统一发放 3、专人、专账、专库管理 |
5 5 5 | 1、有管理制度得分,没有不得分 2、有订购、发放登记记录得分,没有不得分 3、有专职管理人员、有账目、有库房得满分,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查管理制度、领取发放记录 |
(二)检疫证明使用情况 1、出证人员具有法定资格 2、检疫证明填写规范※ |
10 15 | 1、具备法定资格得满分,1人不具备扣5分,扣完为止 2、符合填写规范得满分,1处不规范扣5分,扣完为止 | 核查官方兽医确认登记表、随机抽查5本检疫证明存根 | |
(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1、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为执法标志唯一使用主体。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使用符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使用规范》的要求 |
5
5 | 1、符合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2、符合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实地检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申报点 | |
五、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情况。(100分) | (一)动物养殖环节监管情况 1、摸清各类养殖场所基本情况 2、动物养殖场所(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率 3、养殖环节监管制度 4、养殖环节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动物产地检疫率 |
5 20
10 10 15 | 1、有分类管理档案得分,否则不得分 2、发证率90%以上得满分,每降低2%扣1分(发证数除以按《畜牧法》规定备案场数,未实施备案的不得分) 3、有制度得分,否则不得分 4、开展监管,有监管记录得分,否则不得分 5、100%或实际检疫数加上实施行政处罚数量等于100%得满分,每降低5%扣3分,扣完为止(用产地检疫数量除以畜牧生产统计数字) | 查统计资料、许可档案 |
(二)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1、严格控制补助范围 2、完善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 3、强化无害化处理“四不一处理”措施的监督检查 4、严肃查处出售病死动物违法行为 |
10 10 10
10 | 1、符合标准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有登记、无错误得分,无登记不得分 3、有检查有记录得分,否则不得分 4、有违法行为查处得分,否则不得分 | 查文件资料 | |
六、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情况。(100分) | (一)动物屠宰环节监管 1、摸清动物屠宰场所基本情况 2、动物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率 3、屠宰环节监管制度 4、屠宰环节监管职责落实 5、屠宰检疫工作落实情况 6、配合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情况 |
10 15
10 10 15 10 | 1、有分类管理档案得分,无不得分 2、发证率90%以上得满分,每降低2%扣1分(发证数除以统计数) 3、有制度得分,无不得分 4、开展监管,有监管记录得分,否则不得分 5、屠宰检疫记录完善得分,否则不得分 6、围绕资格审核清理开展动物防疫条件专项整顿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 实地检查动物屠宰场(厂、点),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 |
(二)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 1、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职责 2、按照省级分配数量开展监督检测 3、“瘦肉精”监督检测可疑或阳性样品追踪 4、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移交“瘦肉精”违法线索 |
10 10 5 5 | 1、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自检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按规定数量或超过规定数量开展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3、对可疑样品或阳性样品进行追踪的得分,否则不得分。无可疑或阳性样品得满分 4、移交的得满分,未移交的不得分。无案件的得满分 | ||
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情况。(50分) |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 1、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满足工作需要,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 2、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
5
5 | 1、符合规定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符合规定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 核查相关文件 |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 1、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 3、政务公开: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4、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悬挂 “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标牌 5、制度公开:包括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
5 10
10
5
10 | 1、符合规定得满分,有但未达标得2分 2、符合规定得满分,缺1项扣2分,扣完为止 3、符合规定得满分,缺1项扣2分,扣完为止 4、符合规定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5、符合规定得满分,缺1项扣2分,扣完为止 | 实地检查动物检疫申报点和生猪定点屠宰厂 | |
加分项目(50分) | (一)动物卫生监督技术支撑保障 1、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技术支撑沟通机制 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通报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快速检测室 |
10
10
10 | 1、有制度得分,否则不得分 2、通报2次(包括2次)以上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3、有得分,否则不得分 | 现场检查,查文件资料 |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 | 10 |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查编制部门文件 | |
(三)在省级媒体有正面宣传报道(不含网站) | 10 | 有得分,否则不得分 | 查资料 |
附件2: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情况表
(此表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报并加盖公章)
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市、区)填报日期:2012年月 日
县级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名称 | 成立 机构名称为:动物卫生监督所 其他(填写编制部门批复名称) | ||||
未成立,具体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执法职能的机构为 | |||||
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其他(需注明) | ||||
主体资格 | 组织机构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 号 | ||||
财政资金供给方式 | 全额拨款 差额补助自收自支部分人员全额拨款 | ||||
行政执法职权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 兽药饲料 畜牧管理 畜产品质量安全 乳品质量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其他(需注明) | ||||
办公场所 | 有独立办公场所,m2 无独立场所,使用面积m2 | ||||
核定编制数 | 人 | 在岗人数 | 人 | 确认官方兽医资格数 | 人 |
行政执法车辆 | 有,辆 无 | 省际间检查站 | 个 | ||
所辖区域 | 乡镇个,行政村个 | 检疫申报点数量 | 个 | ||
主要监管对象情况 | 动物养殖户户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个 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个 牛屠宰场点(点)个 羊屠宰场点(点)个 禽屠宰场点(点)个 其他动物屠宰场(点)个 动物隔离场所个 无害化处理场所个 动物交易市场个 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个 动物诊疗机构个 动物产品经营性冷库个 其他(需注明) | ||||
动物养殖场所备案 | 依照《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备案的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 个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情况 |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 个,屠宰加工场所 个 | ||||
行政处罚案件 | 2011年 行政处罚 件,其中简易程序 件,一般程序 件。 | ||||
行政复议案件 | 2011年行政复议案件件,决定:维持件 撤销 件 变更 件 确认违法件。 | ||||
行政诉讼案件 | 2011年行政诉讼案件件,判决:维持件 撤销 件 部分撤销 件 变更件。 | ||||
执法人员违法违纪 | 2011年查处案件数 件,查处违法违纪人员 人。其中行政处分 人,刑事处罚 人。 | ||||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3: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自查情况汇总表
(此表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报并加盖公章)
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日期: 2012年月 日
行政区划 | 地(市) 个 | 县(市、区)个 | 乡镇(街道)个 | ||||||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数 | 成立 个(县、市、区) 未成立 个(县、市、区) | ||||||||
主体资格 | 取得组织机构代码 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个 | ||||||||
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个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个事业单位 个 其他个 | ||||||||
财政资金供给方式 | 全额拨款 个 差额补助 个自收自支 个 部分全额拨款 个 | ||||||||
办公场所 | 有独立办公场所 个 无独立场所 个 | 省际间检查站 | 个 | ||||||
核定编制数 | 人 | 在岗人数 | 人 | 确认官方兽医资格数 | 人 | ||||
动物检疫申报点数量 | 个 | 行政执法车辆 | 有,____个县,辆 无,____个县 | ||||||
主要监管对象情况 |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个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个 | ||||||||
动物养殖场所备案 | 依照《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备案的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 个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情况 |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 个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个 动物隔离场所 个,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个 | ||||||||
行政处罚案件 | 2011年 行政处罚 件,其中简易程序 件,一般程序 件。 | ||||||||
行政复议案件 | 2011年行政复议案件件,决定:维持件 撤销 件 变更 件 确认违法件。 | ||||||||
行政诉讼案件 | 2011年行政诉讼案件件,判决:维持件 撤销 件 部分撤销 件 变更件。 | ||||||||
执法人员违法违纪 | 2011年查处案件数 件,查处违法违纪人员 人。其中行政处分 人,刑事处罚 人。 | ||||||||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