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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旅游局:
现将省旅游局第二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的《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1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2〕16号)精神,着力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旅行社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旅行社年度综合业绩排序前五名的,依次奖励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对主营业务年度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旅行社年度自组外联国(境)外游客来青海旅游达到500人次以上的,奖励1.5万元;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奖励3万元。
3、组织350人次以上的旅游专列来青海旅游的旅行社,每次每列奖励1万元。
4、组织100人次以上的旅游包机的旅行社,境外每架次奖励1.5万元,国内每架次奖励5000元,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5、组织自驾车30辆以上、在青海停留3天以上的旅行社,每次奖励5000元。
6、旅游企业每年度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两次,奖励一次企业承担的一人境外旅游宣传促销费用。
7、年度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国内各类旅游交易会及宣传促销活动4次以上的旅游企业,奖励4000元。
8、对组织省外游客参观(观看)国家级、省级节庆活动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旅游企业,每参加一次给予3000元奖励。
二、旅游景区(点)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新评定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点),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三、旅游饭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客人满意度达到95%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
2、鼓励星级饭店引进先进管理企业,对引进或委托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公司和中国酒店业品牌管理公司,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游客满意度达到95%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3、鼓励创建绿色饭店,被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的星级宾馆,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旅游车(船)公司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对拥有40辆以上大中型车辆的旅游车(船)公司,且设备良好、价格合理,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旅行社和游客反映良好,为全省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经交通运管部门年度考核后,从中遴选符合以上条件的2家旅游客运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五、乡村旅游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新评定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村、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2、新评定的省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点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旅游商品企业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七、优秀旅游人才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参加导游大赛,获得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金牌导游员)称号的,奖励1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奖励8000元;获得全省金牌导游员称号的(每次十名),各奖励5000元,并晋升一级导游等级,免予年度年审。
2、参加旅游星级饭店服务技能大赛,获得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奖励1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奖的,奖励8000元;获得全省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每次十名),各奖励5000元。
3、年度评选旅游宣传信息报送优秀通讯员5-10人,各奖励1000元。
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年度评选州、地、市旅游局先进单位2-3个,各奖励2万元;评选县级旅游局先进单位10-12个,各奖励1万元。
2、对州、地、市旅游局经省纠风办年度行业管理类行风评议前三名,各奖励5000元;对市、县旅游局经省纠风办年度行业管理类行风评议前三名,各奖励3000元。
九、奖励申报审核
1、申请奖励资金采取备案制度,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旅游企业各项活动结束后15日内须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由省旅游局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制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旅游企业申报奖励全面审核,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报局务会研究审定。
十、附则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奖励办法即行废止。

《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旅游业奖励审核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根据《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旅行社年度综合业绩排序前五名企业的奖励,根据《青海省旅游企业诚信、警示、失信评价、公示量化指标》(青旅发〔2006〕99号)要求,对旅行社全年接待人天数、旅游总收入、利润总额、实缴税金总额、全年宣传促销费、员工教育培训情况、旅游安全、服务质量投诉等多项指标实地检查,综合各项业绩打分排序,对排序前五名的旅行社企业予以奖励。
第二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的奖励,根据旅行社季报、年报(财务状况)填报情况,由局审核小组对旅行社年度组接人天(次)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数据进行检查、核实,确认该旅行社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 对旅行社全年自组外联国(境)外来青游客达到500人次以上旅行社的奖励,旅行社在每接待完一个自主外联旅游团队之后的10日内,须将境外组团社来青旅游委托接待计划书,旅行团成员名单表(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等),团队行程表等相关资料报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备案,未按时申报的将不计入年度奖励的人次范围之内。局对外联络促进处对旅行社年度自组外联人次实地核查,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予以奖励。
第四条 凡计划组织境外旅游包机的省内旅行社,在活动启动前5日,将活动计划报送省旅游局对外联络促进处备案。对同一旅游团队来青,涉及省内外多家旅行社共同接待的,仅限一家旅行社统一申报奖励。
第五条 接待境外旅游团队、境外旅游包机等活动结束15日内,须向局对外联络促进处提供以下资料:地接社委托接待协议;团队计划、地接社接待确认件、游客名单;申请包机奖励的须提供民航批件复印件或游客乘坐包机交通票据;境外游客在青海境内1晚以上的住宿票据。申报材料由局行业管理处、对外联络促进处共同审核。
第六条 对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旅游企业,由局对外联络处登记造册,并根据出国(境)任务确认件进行认定。对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港澳地区宣传促销活动的旅游企业,不列入奖励范畴。
第七条 对通过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的五星级饭店,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局行业管理处处、质量监督处、监察处对其年度宾客满意度、服务质量、旅游投诉、安全事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通过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四星级饭店,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局行业管理处、质量监督处、监察处对其年度宾客满意度、服务质量、旅游投诉、安全事故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或委托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公司和中国酒店业品牌管理公司且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星级饭店的奖励。由饭店提出申请,并进行备案登记,由省星评委进行核实,3年期满后由省星评委根据《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标准进行访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绿色饭店》(gb/t21084-2007标准)的旅游星级饭店,被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取得批复、证书及标牌后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由局行业管理处会同省运管局对我省拥有40辆旅游客运车辆的旅游客运企业进行考核,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2家旅游客运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内容为:为青海省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管理还是服务中都能以现代新企业面貌,展现充满活力、锐意进取的旅游客运企业形象;无重大投诉和安全责任事故;汽车站、景区、旅行社及游客反映良好;省级交通运管部门认可的旅游客运企业。
第十二条 凡组织旅游包机、专列、自驾车的省内外旅行社,在活动启动前5日,将活动计划报送省旅游局市场宣传处备案。对同一旅游团队来青,涉及到省内外多家旅行社共同接待的,仅限1家旅行社统一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组织的包机、专列、自驾车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报奖励的旅游企业向省旅游局市场宣传处提供以下资料:地接社的委托接待协议;团队计划、地接社的接待确认件、游客人员名单。申请包机和专列奖励的需提供民航、铁路部门的批件或游客乘坐包机和专列的交通票据及在青海游览期间1晚以上的住宿票据;申请自驾车奖励的需提供在青海游览期间2晚以上的住宿等有关票据。
第十四条 省旅游局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统一对各有关处室内出具的审核报告、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检查,对检查记录不相符、超出申报时间、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资料的旅游企业不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旅游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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