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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青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1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青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1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行,决定聘请杨建强等44名同志为青岛市第二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聘期2年。现将第二批社会监督员名单公布如下:
杨建强 青岛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继强 青岛天路环卫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广君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执行总裁(国内)
张 健 青岛力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曾学锋 青岛锦程飞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蕴新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静轩 青岛仁德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瑛 青岛恒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 飞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志强 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黄 河 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专员
吴秀美 青岛宏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永喆 青岛托普顿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长祥 青岛瑞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逄燕军 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 郁 青岛成龙职业培训学校校长
国迎春 维客集团督察室主任
辛克宏 青岛市金通海洁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文博 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规划部主任
丰 彦 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 华 青岛海旺达建筑公司总经理
徐 英 青岛增井制线公司财务经理
池 涌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专员
赵 辉 莱西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副主任
徐广举 平度市南村镇党委书记
郑永海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八劳动人事处处长
赵起良 青岛海瑞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董事长
刘 建 交运集团温馨出租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曰刚 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刁世存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政治系副主任、副教授
辛家鼎 青岛广播电视大学教授
邹吉宏 青岛日报专刊采编中心副主任
宋 敏 青岛科技大学讲师
叶皓之 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外联经理
季庆增 青岛和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成 青岛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 君 青岛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部主任
孙冠军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 兵 青岛大学网络中心主任
王元东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韩 宁 海信地产开发部经理
韩 婷 青岛湛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郝彦华 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品管部主任
王 燕 中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财务主管
附件:青岛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
青岛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

为充分发挥青岛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社会监督员的作用,保证社会监督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政务服务大厅规范、廉洁、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一、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社会监督员主要对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各市级专业分大厅,各区、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中心)的日常管理、运行及入驻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二、社会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身体健康,热心和关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关心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3.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三、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1.监督、检查大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件质量等。
2.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大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要求各大厅管理机构、入驻部门及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以及答复质询。
4.有关责任单位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及时答复或按期整改的,社会监督员有权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1.调查研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
2.宣传引导。向群众宣传各大厅的职能。
3.提供信息。向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传递、反馈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工作。参加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组织的巡查、有关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改革工作的座谈、交流和第三方测评工作。
五、工作制度
1.监督制度。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间应主动履行职责,定期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向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反馈监督检查情况。
2.联系制度。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要主动加强同社会监督员的联系,定期通报有关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形式建立与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络渠道,及时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3.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向社会监督员通报一次全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情况,以及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4.反馈制度。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六、附则
1.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和入驻大厅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为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2.对在聘任期间不履行职责的社会监督员,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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