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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道107线漕河收费站等13个政府还贷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核定收费年限的复函


【颁发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道107线漕河收费站等13个政府还贷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核定收费年限的复函
(冀政办函〔2012〕68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冀交公〔2012〕382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国道107线漕河收费站等13个政府还贷普通公路收费站点的收费年限(详见附表),收费期限届满一律停止收费。

附件:收费年限表(略)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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