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道107线漕河收费站等13个政府还贷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核定收费年限的复函
(冀政办函〔2012〕68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冀交公〔2012〕382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国道107线漕河收费站等13个政府还贷普通公路收费站点的收费年限(详见附表),收费期限届满一律停止收费。
附件:收费年限表(略)
2012年7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道107线漕河收费站等13个政府还贷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核定收费年限的复函
(冀政办函〔201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