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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邯郸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七月

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增强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条例》依据招标投标法,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就解决当前招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的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形成,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

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搞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为基础,以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大重点领域招投标问题的治理力度,强化对招投标全程监管,进一步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推动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开展。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以提高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招标代理业务水平。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精心选定授课人员,做到统一授课内容,统一解读口径,以确保学习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培训工作要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现行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凡涉及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内容,都要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以废止。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2012年7月17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2012年7月18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保留、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未进行清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宣布失效。今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制定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以维护招投标规则的统一。

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2012年7月31日前报市法制办。经市法制办审查后,2012年10月底前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三)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包括中央驻市单位和企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格用招标投标法、《条例》和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其招投标行为,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督缺位;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合同签订和变更等环节的监督,防止专家名单泄密、签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切实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避免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监察机关行政监察的要求,健全招投标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对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加强督导检查,努力取得实效。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组成联合检查组,下半年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相结合,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努力在解决招投标突出问题上见成效,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上见成效,在反腐倡廉上见成效,以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实际行动,推动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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