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邯郸市贯彻〈河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
邯郸市贯彻《河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办字〔2012〕54号)和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
经过3年左右的不懈努力,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工作内容
(一)行政复议受理。
1.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各行政复议机关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接待场所内应当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工作时间要有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认真负责、态度热情、举止得当。
2.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各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社会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通行政复议网上咨询及申请渠道,并及时作出回复。对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3.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先行受理。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机构引导或转送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积极受理;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或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4.加大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对于下级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不成立的,督促其受理或责令限期受理或直接受理。各地方要通过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下级立案受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行政复议审理。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适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裁决。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要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时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2.确保行政复议的履行。行政复议机关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
3.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予以通报。
(四)行政复议指导监督。
1.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
2.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市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每年对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同时,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
3.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及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五)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2.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内容。
3.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要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及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统计数据,为有关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六)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1.不断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查、听证、简易程序、和解调解以及行政复议机构配合监察部门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等相关制度,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及相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完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各县(市、区)政府法制主管部门要明确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复议人员。
3.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包括专门的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和达标的档案室;县级人民政府要有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为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配备专用办案车辆,保证办案用车;要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
4.确保必要的行政复议经费。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工作步骤
(一)尽快实现行政复议工作基本条件规范化。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明确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抓紧成立行政复议科(股)。县(市、区)政府于今年9月底以前要将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全部落实到位。
(二)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全面规范化。
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头绪多、任务重、难度大,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力争在两年内全面实现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标准》落实到位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汇报,切实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市政府计划在9底前对全市落实《河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落实不力的要在全市通报。各县(市、区)要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