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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规范三轮车的通告


【颁发部门】 马边彝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规范三轮车的通告
(2012年7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进一步规范马边交通营运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8月11日零时起,对我县三轮车依法进行整治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整治规范范围为马边彝族自治县境内。
二、本通告所称“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燃油三轮车等。
三、整治目标为全面禁止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全面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路载客营运及无牌无照的燃油三轮车上路行驶。
四、所有电动三轮车(含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无牌无照的燃油三轮车)在2012年8月10日24时前,自行停止营运和上路行驶;对逾期仍在道路上行驶和营运的电动三轮车(含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无牌无照的燃油三轮车)交通、公安、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一经查获,没收非法安装的动力装置予以销毁,并取消其营运资格 。
五、对主动按期依法凭手续到光明六组(岩鹰老大桥左岸桥头)报废电动三轮车的车主:(一)从2012年7月20日至7月31日24时前报废的,按1500元/辆标准当场补贴;(二)从2012年7月31日24时到8月10日24时前报废的,按800元/辆标准当场补贴;(三)2012年8月10日24时后不予补贴,强制报废。
六、凡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业主2012年8月10日24时前必须主动撤除电瓶动力装置,并到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进行年审。
七、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和利用虚假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八、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为确保自身安全,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自觉抵制和不乘坐电动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以及无牌无照的燃油三轮车,并积极举报非法营运活动(咨询举报电话:4520033、450060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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