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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邯郸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近五年来已累计完成投资7.3亿元,使150多万人吃上了自来水,超过此前8年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人数的总和。但受自然、地理等因素制约,我市仍有一些农村饮水存在氟超标、苦咸、污染等水质问题,迫切需要加快解决。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用两至三年时间,解决200.8万人的氟超标水、污染水、缺水及苦咸水等不安全问题,其中2012年优先集中解决基层建设年活动222个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帮扶村和氟超标1.5mg/l以上的105个村等共计59.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13年优先集中解决全部氟超标和污染水等77.1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14年全部解决剩余64.21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步伐
(一)加强资金筹措。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要认真做好农村饮水项目的规划和计划衔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农村饮水项目建设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项目管理要求,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加大市、县两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县(市、区)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各项目县投资要达到4.2亿元(各县饮水安全工程任务详见附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发动受益区群众以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等方式,增加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投入,提高集中供水入户率和入户标准。
(二)规范资金管理。上级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审计稽查力度,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转移农村饮水项目建设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阳光操作,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推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三、突出重点,彻底解决基层建设年活动帮扶村饮水安全问题
(一)明确帮扶村饮水安全工作任务。550个帮扶村中,饮水不达标且已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村222个,人口34.59万人。10月底前饮水安全工程全部建成,11月份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实现安全饮水目标。
(二)全力以赴打好攻坚战。要高度重视基层建设年活动中的帮扶村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巡回指导,切实做好技术服务,帮助解决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技术难题。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三)搞好督导检查。建立和完善饮水安全目标任务督促检查机制。建立帮扶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信息周报制度,对于工程建设进度落后的要进行通报,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全年建设目标按时完成。
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质量效益
(一)科学规划工程布局。要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扩建、改造、延伸”等措施, 合理确定工程布局。东部平原地区以联村供水为主,大力建设集中供水站,扩大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西部山丘区努力发展水池、水窖,有条件的实施单村、多村集中供水。对距县城较近或纳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尽量延伸现有管网,实施自来水扩容;对规划的小城镇或水源较缺乏、乡村人口居住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优先建设联村集中供水工程。
(二)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按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小型或分散式供水工程,继续推广和完善规划建卡制、社会公示制、资金报账制、集中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和管理责任制等“六制”。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投标方案进行招标,杜绝“三无”产品和不符合工程要求的材料设施进场。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实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和水利部门质量监督结合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各项工程质量合格,达到设计标准。要严把工程验收环节,对机井、地下管网、水池等隐蔽性工程必须进行阶段验收,未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水质监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采取消毒净化水处理工艺和措施,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评价和水质检测,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前应由建设单位申请,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卫生学评价任务,并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评价工作,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对已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水质监测,制定监测方案,开展水质监测,合理设置监测点。卫生监督机构要开展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督和监测。农村水池、水窖等户用工程,要积极引导群众做好水质自检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向群众发放消毒净化药品,确保水质安全。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对饮水井、蓄水池、过滤池等集中供水设施要实行封闭保护。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企业污水,或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池等污染源。
(四)强化水价管理。要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供水成本补偿和群众意见,由价格主管部门科学核定供水价格。要逐步实现分户计量和按量、按户(人)收费,严格推行以量收费的价格约束机制,引导农民节约用水。要进一步落实水费收缴,实现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让农民喝放心水,交明白钱。
(五)落实管护机制。以县为单位,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主体,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要建立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完善操作规程,加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水质处理设备使用的监督,确保水质处理设备和消毒设备正常使用。鼓励采取县级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对农村饮水工作的宏观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物价、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制,保证农村饮水工作顺利推进。
(二)分工协作打好总体战。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利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加强水源控制,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申报及下达、实施监管等工作,并牵头组织水利、财政、卫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并进行监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饮水工程,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其他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供电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的保障供应,为供水工程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饮水工程执行相关用电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导考核。要建立完善督查机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定任务、定时间、定责任、定实效,市、县两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为重点督查事项,建立月通报、季调度、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扎实推进项目建设。要完善考核,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管工作纳入对县、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严格目标考核。要强化激励约束,树立交账意识。各县(市、区)当年任务目标必务于当年11月底完成、12月份验收。

附件:邯郸市2012、2013、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任务计划表(分列3页)(略)

二〇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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