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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房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我省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是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环节信息公开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各地要加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公开渠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公布下列八项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房屋补偿决定;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八)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五)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六)至(八)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完善信息公开的有关方式和渠道。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亊项应当通过政府网、报刊、电视台及时公开;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的亊项应当在征收机构办公场所和征收实施地开辟专门的公示栏公布;规定向被征收人公布的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

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时限。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应当长期公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六、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对于引发矛盾纠纷的房屋征收拆迁事件,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情况抄报上级房屋征收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以上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2年8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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