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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红黄色警示申诉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红黄色警示申诉业务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区管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红黄色警示申诉业务由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管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红黄色警示申诉业务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办理。

二、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办理红黄色警示申诉业务的责任部门,制定办理程序和要求,确保申诉业务公开、公平、公正办理。

三、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红黄色警示申诉业务办理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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