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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植物检疫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农[2012]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植物检疫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农办农[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强化植物检疫执法,打击违规调运、销售、加工和种植未经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行为,促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和区域联合执法,防止植物疫情传播蔓延,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我部定于2012年8月中旬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以“信息共享、区域协作、联合执法、确保安全”为主题的植物检疫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以种子、苗木和果品的违规调运为重点内容,以大型种子苗木生产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集散地、大型果汁加工企业为重点对象,全面提升植物检疫监督管理水平。

(一)检查种子苗木生产企业、基地、市场的调运、销售和检疫情况及违章查处。

(二)检查西北、东北苹果蠹蛾发生区苹果的调运、销售、加工和检疫情况及违章查处。

(三)检查南繁和北繁育种基地检疫措施落实情况及违章查处。

(四)统一供种检疫开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开展检疫监督和联合执法的内容。

二、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省(区、市)内联合检查阶段(8月15日-9月30日):由各省(区、市)组织辖区内的植物检疫机构开展自查和联查,方案由各地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结合当地情况自行制订。

(二)全国联合检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由农业部统一组织相关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开展区域间联合执法检查。全国联查按照区域分6个组(分组安排见附件)。每组选择2个省(区、市),通过听汇报、查档案、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或走访有关单位等形式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每组检查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天之内。

(三)全面总结整改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各检查组负责对本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各省级检疫机构做好当地的联合执法检查总结。

三、参加人员

各省(区、市)辖区内自查和联查人员由各地自行确定。全国联合执法检查由各省(区、市)植保(植检)站负责检疫工作的站长、科长,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有关人员按照分组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准备。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植物检疫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区域联防联查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植物检疫执法和监管能力。请于8月30日前将本省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和各组联合执法检查方案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严格规范执法。参加联合执法检查的检疫人员需统一规范着装,执法过程中要求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执法规范。检查中发现的无证调运、使用假证、货证不符等违章案件,由发生地植物检疫机构依法严肃查处。

(三)认真做好总结。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和各联合执法检查组组长要在11月15日以前分别将本省联合执法检查总结和全国联合执法检查总结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本次联合执法检查所需有关执法文书和数据报表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制定。

联系方式:

1、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常雪艳

电话:010-59191451;email:ppq@agri.gov.cn

2、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熊红利

电话:010-59194524;mail:xionghongli@agri.gov.cn

附件:全国植物检疫联合执法检查分组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0日

附件:
全国植物检疫联合执法检查分组安排

组别

参加省份

第一组

黑龙江(组长)、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

第二组

甘肃(组长)、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

第三组

广西(组长)、广东、海南、云南、贵州

第四组

江苏(组长)、浙江、安徽、重庆、上海

第五组

四川(组长)、湖南、湖北、江西、福建

第六组

山东(组长)、北京、天津、河北、河南


注:每组检查起始时间和持续时间由组长与组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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