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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拍卖旧址职工私有房产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财字[2012]9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拍卖旧址职工私有房产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2〕937号)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旧址于2010年1月19日由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挂牌出让,考虑到挂牌出让的旧址有部分楼房和平房为职工私有房产,请你单位务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06〕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置房地产的复函》(内财资函〔2008〕282号)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挂牌出让旧址职工私有房产拆迁安置工作,并按照你单位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精神,认真履行相关约定,避免引起经济纠纷。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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