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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办房函[2012]4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房函[2012]4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我部决定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请你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第三章规定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注册时限,开始受理本地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通过其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注册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并自2012年9月30日起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表格见附件)。注册的具体事宜,可与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

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单海宁

联系电话:010-68362887 68318964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联系人:卢苇 赵中华

联系电话:010-58933170 58933134

附件:1.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省级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8月23日


附件2
省级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人数:
序号申报单位姓名身份证件号资格证书号初审意见备注
       
       
       
       
       
       
       
       
       
       
       
 省级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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