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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机[201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办机[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机技能人才队伍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进一步提升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基地建设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推进农机化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效益,以提升农机技能人才队伍素质为核心,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拓展范围,规范管理,提升质量,进一步加大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能力,为发展农业机械化和农业农村经济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从2012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创建200个具有区域特色的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使之成为农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样板区、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展示区,引领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地位明显提升、管理更加规范、内容进一步拓展、质量进一步提高,支撑农机化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示范基地要求和条件

(一)基本要求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必须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批复设立的从事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基地或工作站,包括县区农机化学校、驾驶培训机构、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农机企业等组织,其经营或培训许可等资质齐全有效。

(二)推选条件

1.组织管理规范。示范基地组织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规章制度健全且执行有效;日常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有保障,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明显高于平均水平;公开技能培训、鉴定管理流程和收费标准等。

2.师资队伍较强。示范基地拥有5名以上专兼职教师,且专职教师、教练员不少于3名。理论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6年以上农机专业工作经历;实训教师或教练员应具备农机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示范基地所在县(区、市)拥有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3名以上。

3.场地设施良好。示范基地具有不小于2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具有总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理论培训教室,且通风、采光和照明等条件良好;具有总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的技能实训或鉴定考核场地;长期停放机具和教具的地面应硬化;所有场地的防火、防盗、防腐蚀条件良好。

4.教具设备齐全。示范基地具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现代教学办公设备,且至少有1台电脑能连接互连网;具有与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宜的农机具、教具模型或维修设备等5台套以上,至少包括1台拖拉机、1台联合收割机或插秧机和1台喷油器试验台;具有常用农机具教学挂图、教学模型、示教板和零部件实物等。

5.培训成效明显。示范基地近年来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农机技能培训和承担技能鉴定相关工作,规范化程度高,鉴定质量优良;累计开展农机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数量均超过200人次。

三、工作重点

(一)争取重视,加大投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把创建示范基地工作列为农机化工作考核内容,作为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的重要抓手,深入推进创建活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等部门协调,争取财政资金,加大对农机技能培训工作的投入,保证创建工作持续开展,促进农机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二)强化能力,夯实基础。将开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着力点放在基地能力建设上。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扶持项目和资金,优先支持和保障示范基地的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农机培训设施装备,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三)整合资源,推进发展。充分发挥农机企业、学校及合作社等(已有基地)在农机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农机技能培训模式,引导技能人才培训鉴定机制创新,加快农机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四、具体安排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成立全国示范基地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国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基地进行抽查、审定。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成立本省(区、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指导本地区创建工作。示范基地采取“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撤销“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称号。

申报程序:由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推荐至农业部;经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织评审,提交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常务会议审定并公示后,授予“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称号。

请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已有培训鉴定基地(工作站)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情况,参照分配名额(见附件1)遴选推荐一批候选单位,组织填写《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并于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南路96号,邮编:100122,联系人:叶宗照、温 芳,联系电话:010-59199092,e-mail:zhdch@camtc.net。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示范基地创建作为规范本地区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要把创建工作与农机化工作结合起来,与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农机技能培训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和业务支持,推动本地区农机技能培训工作有序发展。

(三)加强总结交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示范基地发展的有关情况,不断探索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与推广。采取考察、现场会等形式,组织开展学习交流工作,互相取长补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要加强示范单位申报、推荐、考评等工作的督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对照创建条件,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不松懈、不退步。

附件:1.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名额分配表

2.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申报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22日


附件2
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申报表

组织机构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其他

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基地批准部门

 

批准时间

 

基地负责人

 

联系电话和手机

 

单位人员总数

 

基地工作人员数

 

经费

保障

基地自身投入

近3年总投入万元,工作经费  万元/年。

地方财政投入

近3年总投入万元,工作经费  万元/年。

培训鉴定补贴

近3年获培训补贴万元、获鉴定补贴万元。

设施

设备情况

基地场地条件

办公室总面积

  m2

教室总面积

m2

实训室内面积

m2

实训室外面积

m2

基地办公设备

台式/手提电脑

/ 台

传真机

打印机

幻灯投影仪

照相机

电教系统设备

基地教具设备

拖拉机

喷油器试验台

插秧机

其他农机具设备

联合收割机

挂图/模型

/ 件

师资人员

理论培训

教师人;

技能实训

教师人;

 

(身份:填写专职或兼职)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或

职业资格

身份

农机工作

年限

       
       
       
       

 

 

 

 

 

 

 

 

 

 

 

 

 

 

       

质量管理情况

培训工作流程

有,且公开;有,未公开; 尚无,拟建

鉴定工作流程

有,且公开;有,未公开; 尚无,拟建

鉴定收费标准

有,且公示;有,未公开; 尚无,拟建

现有管理制度文件

教学管理制度; 鉴定管理制度;考场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鉴定满意度评价制度。

现有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

学员登记表或名册,年;培训方案或教案,年;鉴定考试/核试卷,年;鉴定考场或考评报告,年;


(续表)

工作情况

近3年培训

近3年鉴定人数

公开投诉电话

 

违规、投诉记录

有; 无

(基地开展培训鉴定工作情况简介,可附页)

辖区(市、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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