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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单个出资人最低出资、首期实际出资和自然人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发文字号】 津发改财金[2012]8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单个出资人最低出资、首期实际出资和自然人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2〕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进一步要求,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的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股权投资企业单个出资人最低出资和首期实际出资金额

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每个出资人最低认缴(出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中出资不受此限制,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中出资不受此限制;新注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首期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然人出资的注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全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不予注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除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市发改委
市金融办
市工商局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二о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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