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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鼻炎宁胶囊(颗粒、冲剂)说明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注[2012]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鼻炎宁胶囊(颗粒、冲剂)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控制药品使用风险,决定对鼻炎宁胶囊(颗粒、冲剂)的说明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鼻炎宁胶囊(颗粒、冲剂)说明书按照修订要求进行修订(见附件)。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

二、请通知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要尽快修订说明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自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尽快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更换。因未及时更换说明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附件:鼻炎宁胶囊(颗粒、冲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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