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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实施IC卡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建技[2012]8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实施ic卡管理的通知
(建技〔2012〕800号)


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检测人员行为,确保质量检测科学、公正、准确,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ic卡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均需申领和使用ic卡。
二、自2012年10月1日,正式启用ic卡。未申领ic卡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活动。
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协会”)承担ic卡的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检测机构在申领ic卡前,应将机构从业人员的有关资料提供至检测协会并提交制卡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ic卡。
五、其他事项
1.每名从业人员只能申领一张ic卡。
2.ic卡遗失申请补领,由所在检测机构持补卡书面申请,到检测协会办理补卡手续。
3.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检测机构应及时到检测协会变更ic卡信息。
4.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由调入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检测协会办理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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